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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案件鑑定人到庭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最後您不可不知: (一)收到法院傳票時,您應攜帶身分證、傳票、傳票上記載之文件及與案件相關資料,依傳票上指定之時間、地點至法庭向庭務員辦理報到;鑑定庭訊後,請至本院一樓聯合服務中心領取鑑定人日、旅費。 (二)您到庭鑑定時,如不願與被告或被害人碰面,請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繫,或告知門口駐衛警、志工,由志工帶您至鑑定人專用休息區等候開庭。 (三)法院傳訊鑑定人,絕故意擾民,定有相當之理由而為傳訊,如因而造成不便,請您體諒。 (四)如果您確實到庭,法院因您而發現真實、伸張正義,不但是全民之福,也是您個人的功德。 (五)如果您未到庭,除可能受處罰外,案情因而拖延,司法效率不彰,並浪費公帑。 (六)如果仍有疑問,請向承辦書記官或本院訴訟輔導科洽詢,訴訟輔導科電話:(0二)二三七一三二六一轉八四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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