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案件鑑定人到庭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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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待鑑定、報告或說明之事項:如傳票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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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案件鑑定人到庭注意事項第 3 條的規定,鑑定人在待鑑定、報告或說明時,應根據傳票所載的事項進行相應的工作。在該條的範例舉例中,提到了傳票的使用。
- 鑑定名詞
- 傳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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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