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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案件鑑定人到庭注意事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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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鑑定人之權利: (一)鑑定人得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規定之必要處分。 (二)鑑定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鑑定者,不在此限;鑑定人之日、旅費,本院於訊問完畢後當場給付之,如因故未能當場領取者,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本院領取,逾時即喪失權利,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向法院請求相當之報酬及預行酌給或償還因鑑定所支出之費用。 (三)有正當理由足認如被告在場,難以自由陳述時,得請求隔離訊問。(四)如須跨縣市出庭,可上本院網站下載「臺灣高等法院遠距訊問聲請單」,填妥相關欄位後,向承辦股提出遠距訊問之聲請,經法官許可後,可就近至擬聲請受訊問之所在地法院,進行遠距訊問,以免舟車勞頓之苦。 (五)因故無法如期到庭時,得事先聯繫書記官,請求改定可以到庭之期日。 (六)若因到庭鑑定、報告或說明而需法院於開庭前備妥相關資料時,請事先通知法院承辦股準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案件鑑定人到庭注意事項》第一條,鑑定人應享有以下權利: (一)鑑定人有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第205條、第205條之一的規定進行必要的處分。 (二)鑑定人有權請求法定的日費和旅費,但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具結論或進行鑑定,則不在此限制之內。鑑定人的日費和旅費應在訊問結束後即時支付,如果因某種原因未能當場領取,則應在訊問結束後的十日內向法院領取,逾期即喪失權利,但旅費可以請求預行支付。此外,鑑定人還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9條的規定,向法院請求相應的報酬和預付或償還鑑定所需的費用。 (三)在認定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鑑定人可以要求隔離訊問,以確保被告能夠自由陳述。 (四)如果需要跨縣市出庭,可以在臺灣高等法院的網站上下載「臺灣高等法院遠距訊問聲請單」,填寫相關欄位後,向承辦股提出遠距訊問的聲請。經法官許可後,可以就近到擬聲請受訊問的地方法院進行遠距訊問,以免浪費時間和精力。 (五)如果因故無法按時到庭,可以事先與書記官聯繫,請求改定到庭的日期。 (六)如果需要法院在開庭前準備相關資料,可以在鑑定人到庭進行鑑定、提交報告或說明之前提前通知法院承辦股準備相關資料。 以上答案基於參考資料以及問題描述中的法規內容進行解釋。

  • 鑑定名詞
  • 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五條之一條文
  • 具結名詞
  • 訊問名詞
  • 第二百零九條條文
  • 報酬名詞
  • 被告名詞
  • 隔離訊問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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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案件鑑定人到庭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案件鑑定人到庭注意事項第 1 條規定:「一、鑑定人之權利: (一)鑑定人得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規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案件鑑定人到庭注意事項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