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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案件鑑定人到庭注意事項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鑑定人之權利: (一)鑑定人得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規定之必要處分。 (二)鑑定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鑑定者,不在此限;鑑定人之日、旅費,本院於訊問完畢後當場給付之,如因故未能當場領取者,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本院領取,逾時即喪失權利,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向法院請求相當之報酬及預行酌給或償還因鑑定所支出之費用。 (三)有正當理由足認如被告在場,難以自由陳述時,得請求隔離訊問。(四)如須跨縣市出庭,可上本院網站下載「臺灣高等法院遠距訊問聲請單」,填妥相關欄位後,向承辦股提出遠距訊問之聲請,經法官許可後,可就近至擬聲請受訊問之所在地法院,進行遠距訊問,以免舟車勞頓之苦。 (五)因故無法如期到庭時,得事先聯繫書記官,請求改定可以到庭之期日。 (六)若因到庭鑑定、報告或說明而需法院於開庭前備妥相關資料時,請事先通知法院承辦股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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