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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2.07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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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 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7 日 保訓會公訓字第 1070001478 號函備┌─┬─┬────────┬───┬─────────────┐│項│本│評比項目 │評分標│說明 ││目│項│ │準 │ ││ │最│ │ │ ││ │高│ │ │ ││ │分│ │ │ ││ │數│ │ │ │├─┼─┼────────┼───┼─────────────┤│職│35│跨列簡任官等職務│12 │一、以最近三年任合格實授薦││務│ │年資每滿一年 │ │ 任第九職等職務之年資為││年│ ├────────┼───┤ 限。 ││資│ │薦任第九職等主管│10 │二、跨列簡任官等職務、薦任││ │ │(一等書記官兼科│ │ 第九職等主管、副主管職││ │ │長)、副主管職務│ │ 務及薦任第九職等主管││ │ │年資每滿一年 │ │ 職務之年資分別計算。未││ │ ├────────┼───┤ 滿一年者,依其任職月數││ │ │調查保護室薦任第│9 │ 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一││ │ │九職等兼組長職務│ │ 個月者,依其任職日數占││ │ │年資每滿一年 │ │ 該月日數比例計算。各項││ │ ├────────┼───┤ 分數加總後計算至小數點││ │ │薦任第九職等一等│8 │ 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 │ │書記官兼股長職務│ │ 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 │ │年資每滿一年 │ │三、主管職務指所任職務具有││ │ ├────────┼───┤ 監督管理所屬人員之職責││ │ │薦任第九職等非主│7 │ ,不以支領主管加給為判││ │ │管職務年資每滿一│ │ 斷標準。 ││ │ │年 │ │ │├─┼─┼────────┼───┼─────────────┤│考│15│3 年甲等 │15 │考績之計算,係以任合格實授││績│ ├────────┼───┤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之最近三年││ │ │2 年甲等、1 年乙│12 │年終考績為限。 ││ │ │等 │ │ │├─┼─┼────────┼───┼─────────────┤│獎│15│嘉獎(申誡)一次│±0.2 │一、平時考核及懲戒處分以最│ │懲│ ├────────┼───┤ 近三年任合格實授薦任第││ │ │記功(過)一次 │±0.6 │ 九職等職務期間已核定發│ │ │ ├────────┼───┤ 布者或懲戒處分議決者為││ │ │一次記大功(過)│±1.8 │ 限。 │ │ │ ├──┬─────┼───┤二、曾獲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 │ │懲戒│申誡 │-1.2 │ 功以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 │ │處分├─────┼───┤ 職等職務期間已核定發布││ │ │ │記過 │-3.6 │ 者為限; 曾獲選為模範公││ │ │ ├─────┼───┤ 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 │ │ │減俸 │-4 │ 獻獎表揚以任合格實授薦││ │ │ ├─────┼───┤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職││ │ │ │降級 │-4.4 │ 務期間獲選者為限。 ││ │ │ ├─────┼───┤三、同一事蹟以計分最高者計││ │ │ │休職 │-4.8 │ 算。 ││ │ ├──┴─────┼───┤四、按上列標準增減分數,其││ │ │曾獲專案考績一次│9 │ 結果產生負分時,應倒扣││ │ │記二大功 │ │ 其總分。 ││ │ ├────────┼───┤ ││ │ │曾獲選為模範公務│9 │ ││ │ │人員 │ │ ││ │ ├────────┼───┤ ││ │ │曾獲選公務人員傑│12 │ ││ │ │出貢獻獎表揚 │ │ │├─┼─┼────────┼───┼─────────────┤│綜│10│由服務機關、學校│10 │一、本項評分低於三分或為十││合│ │首長就符合參訓資│ │ 分者,應由服務機關、學││考│ │格條件者之服務情│ │ 校首長加註具體事實說明││評│ │形、專長才能、發│ │ 。 ││ │ │展潛能、領導統御│ │二、各主管機關得視實務需要││ │ │、外語能力等因素│ │ 訂定評分原則,並由服務││ │ │作綜合考評 │ │ 機關、學校首長參酌該評││ │ │ │ │ 分原則先行評核後,併同││ │ │ │ │ 前項積分計算總分,提報││ │ │ │ │ 甄審委員會或臨時性之審││ │ │ │ │ 查委員會審核,排定受訓││ │ │ │ │ 序列,列冊由首長核定。│└─┴─┴────────┴───┴─────────────┘附註: 一、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遴選受訓人員時,應依職務年資、考績、獎懲及綜合考評等項所定標準加以評定,積分高者優先遴選受訓,積分相同時,其遴選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以職務年資積分較高者為優先。 (二)前款之職務年資積分相同時,以考績積分較高者為優先。 (三)前款之考績積分相同時,以獎懲積分較高者為優先。 (四)前款之獎懲積分相同時,由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甄審委員會或臨時性審查委員會依決議排定之。 二、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辦理本訓練之遴選時,應由承辦單位詳實審查各項原始證件,依本表規定予以評分,並經甄審委員會審核後,按積分高低排定受訓序列,造冊由機關、學校首長核定後,函送各主管機關彙整。 三、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辦理本訓練之遴選或審核時,應嚴守相關規定,並負實際審核之責,不得有徇私舞弊及遺漏錯誤情事。如未確實審核致受訓人員於訓練合格派任簡任官等送審未能符合規定時,依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辦理,並由保訓會函請主管機關陳報處理情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全文共 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2.0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