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壹、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壹、總則
一、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依據統計法、統計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
二、本方案之目的在確立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內容,編報與管理程序,並明確劃分統計單位與業務單位權責,俾產生確實的公務統計資料,以表現各機關施政績效,用為決策、擬訂計畫及考核績效之參據,並提供有關單位作為犯罪資料之運用,以及學術研究之參考。
三、本方案以本院及所屬機關為實施範圍。
四、本方案依據下列原則訂定 (一)依「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規定本院及所屬機關應辦統計項目,審酌實際業務需要,將有關公務統計之事項作明確規定。 (二)執行職務之經過與結果,凡可以數據表現者,均應納入公務統計方案範圍。 (三)採統一訂定、分層負責精神,對本院及所屬機關相同性質公務統計作一致性之規定。 (四)凡易因法令修改或業務變更而變動者,列為本方案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