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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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方案之目的在確立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內容,編報與管理程序,並明確劃分統計單位與業務單位權責,俾產生確實的公務統計資料,以表現各機關施政績效,用為決策、擬訂計畫及考核績效之參據,並提供有關單位作為犯罪資料之運用,以及學術研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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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2條的目的是確立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的公務統計內容,並編報和管理相關程序。這個方案的目的是明確劃分統計單位和業務單位的權責,以產生確實的公務統計資料。這些資料可以用來展示各機關的行政績效,並作為制定決策、計畫規劃和考核績效的參考依據。此外,這些資料還可以提供給相關機構作為犯罪資料運用的依據,以及學術研究的參考。 我找不到與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2條有關的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
- 俾名詞
- 核名詞
- 作為犯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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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