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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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方案依據下列原則訂定 (一)依「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規定本院及所屬機關應辦統計項目,審酌實際業務需要,將有關公務統計之事項作明確規定。 (二)執行職務之經過與結果,凡可以數據表現者,均應納入公務統計方案範圍。 (三)採統一訂定、分層負責精神,對本院及所屬機關相同性質公務統計作一致性之規定。 (四)凡易因法令修改或業務變更而變動者,列為本方案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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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4條規定了該方案的依據和原則。根據該條,這些原則包括: (一)根據「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明確規定本院及所屬機關應辦理的統計項目,並考慮實際業務需要。 (二)將執行職務的過程和結果納入公務統計方案範圍,只要可以透過數據表現出來。 (三)採取統一訂定和分層負責的精神,對本院及所屬機關相同性質的公務統計作出一致性的規定。 (四)將易受法令修改或業務變更影響而發生變動的項目列入本方案的附錄中。 根據這些原則,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將進行公務統計工作,以確保統計資料的準確和一致性。具體而言,這些統計工作涵蓋了司法院和所屬機關執行職務的過程和結果,並根據相應的法令和業務變更進行調整。
- 審酌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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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