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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本方案依據下列原則訂定 (一)依「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規定本院及所屬機關應辦統計項目,審酌實際業務需要,將有關公務統計之事項作明確規定。 (二)執行職務之經過與結果,凡可以數據表現者,均應納入公務統計方案範圍。 (三)採統一訂定、分層負責精神,對本院及所屬機關相同性質公務統計作一致性之規定。 (四)凡易因法令修改或業務變更而變動者,列為本方案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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