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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玖、權責分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玖、權責分工

十八、「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由本院統計處會同本院業務單位及所屬機關商訂之,增刪或修訂時亦同;其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應由本院與該機關協商辦理之。有關表現執行職務之經過與結果之公務統計項目,由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會同相關業務單位訂定之。

十九、本院統計處彙編本院及所屬機關報告表,高等法院彙編該院及其分院與所轄地方法院報告表。至有關辦理本方案公務統計表冊之細部權責區分,詳列附錄二「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表冊之細部權責區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