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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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由本院統計處會同本院業務單位及所屬機關商訂之,增刪或修訂時亦同;其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應由本院與該機關協商辦理之。有關表現執行職務之經過與結果之公務統計項目,由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會同相關業務單位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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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18條,該條規定了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的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的編訂方式和修改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司法院統計處會同司法院的業務單位和所屬機關商訂報表程式的內容和格式,當報表程式需要增加、刪減或修改時,必須經過相關單位的協商。報表程式涉及到其他機關的業務時,應由司法院和相關機關共同協商處理。至於執行職務的相關統計項目,則由負責統計業務的主計機構會同相關業務單位訂定。 舉例來說,如果司法院和其所屬機關希望調整公務統計報表中的統計項目,比如新增某些統計指標或刪除已不適用的項目,他們需要與負責統計業務的主計機構進行協商,並根據所得到的統計資料和相關業務單位的意見,共同制定相應的報表程式。同時,如果報表程式中的內容涉及到其他機關的業務,司法院需要與相關機關進行協商,共同確定適用於該機關的報表格式和內容。這樣做有助於確保公務統計的準確性和一致性,並促進相關單位之間的合作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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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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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