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十九、本院統計處彙編本院及所屬機關報告表,高等法院彙編該院及其分院與所轄地方法院報告表。至有關辦理本方案公務統計表冊之細部權責區分,詳列附錄二「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表冊之細部權責區分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19條》,該條規定司法院統計處負責彙編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的報告表,而高等法院則負責彙編該院及其分院與所轄地方法院的報告表。在此方案中對於辦理公務統計表冊的權責區分有更詳細的規定,詳細內容可參考附錄二的「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表冊之細部權責區分表」。 相關資料來源:司法院官方網站上的《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及其相關附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