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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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已納入本方案之公務統計報告表,遇有法令修訂或業務變更需增刪修訂時,由本院統計處與相關業務單位會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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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20條,當法令修訂或業務變更需要對已納入公務統計報告表的事項進行增刪修訂時,由司法院統計處與相關業務單位進行會商並負責處理。具體參考資料和範例暫時無法提供。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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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