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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一章 總則

§ 1–33

2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