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根据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條,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此條款確定了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範圍,即審判涉及憲法解釋及法律命令之爭議案件。此外,司法院大法官也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參考資料中未提供該條款的特定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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