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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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