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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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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條,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此條款確定了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範圍,即審判涉及憲法解釋及法律命令之爭議案件。此外,司法院大法官也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參考資料中未提供該條款的特定範例。

相關函釋 1

  • 憲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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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 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