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3.05

臺灣高等法院處理民眾攜帶使用攝錄影音照相機具作業要點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1開分頁 ›
一、為利執勤同仁處理民眾攜帶攝(錄)影音、照相器材及未經許可之攝(錄)影音、照相行為,特訂定本作業要點及流程圖(如附圖),以維護院區及法庭秩序。
2開分頁 ›
二、民眾未經許可擅自攝(錄)影音、照相時,應予柔性勸阻並注意比例原則,請其自行刪除影音、照片檔案。 前項接受勸阻者,相關攝(錄)影音、照相器材得視情況交法警保管,於離去時發還。 民眾未經許可使用手機、平板、筆電等電子機具攝(錄)影音、照相時,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以不保管機具為原則。如有不接受勸阻之情形或屢次未經許可擅自攝(錄)影音、照相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勸阻無效者,經通知幹部後,得禁止其進入院區。 前四項情形,皆須通報並追蹤後續狀況。
3開分頁 ›
三、法庭開庭時,未經審判長許可,攝(錄)影音、照相者,應即刻制止。 法庭開庭時,未經審判長許可而攜帶攝(錄)影音、照相器材者,請其將該器材交付保管。 攜帶手機、平板、筆電等電子機具未關閉電源,或未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者,勸導其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 前三項情形,應向審判長報告,並依其指示辦理。
4開分頁 ›
四、執行時,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柔性勸阻,以避免衝突。執行對象為女性時,應由女性同仁執行。遇有爭端發生時,應立即通報並請求支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處理民眾攜帶使用攝錄影音照相機具作業要點全文共 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3.0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