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處理民眾攜帶使用攝錄影音照相機具作業要點
- 異動日期:110 年 03 月 0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利執勤同仁處理民眾攜帶攝(錄)影音、照相器材及未經許可之攝(錄)影音、照相行為,特訂定本作業要點及流程圖(如附圖),以維護院區及法庭秩序。
二、民眾未經許可擅自攝(錄)影音、照相時,應予柔性勸阻並注意比例原則,請其自行刪除影音、照片檔案。 前項接受勸阻者,相關攝(錄)影音、照相器材得視情況交法警保管,於離去時發還。 民眾未經許可使用手機、平板、筆電等電子機具攝(錄)影音、照相時,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以不保管機具為原則。如有不接受勸阻之情形或屢次未經許可擅自攝(錄)影音、照相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勸阻無效者,經通知幹部後,得禁止其進入院區。 前四項情形,皆須通報並追蹤後續狀況。
三、法庭開庭時,未經審判長許可,攝(錄)影音、照相者,應即刻制止。 法庭開庭時,未經審判長許可而攜帶攝(錄)影音、照相器材者,請其將該器材交付保管。 攜帶手機、平板、筆電等電子機具未關閉電源,或未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者,勸導其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 前三項情形,應向審判長報告,並依其指示辦理。
四、執行時,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柔性勸阻,以避免衝突。執行對象為女性時,應由女性同仁執行。遇有爭端發生時,應立即通報並請求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