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處理民眾攜帶使用攝錄影音照相機具作業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法庭開庭時,未經審判長許可,攝(錄)影音、照相者,應即刻制止。 法庭開庭時,未經審判長許可而攜帶攝(錄)影音、照相器材者,請其將該器材交付保管。 攜帶手機、平板、筆電等電子機具未關閉電源,或未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者,勸導其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 前三項情形,應向審判長報告,並依其指示辦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三、法庭開庭時,未經審判長許可,攝(錄)影音、照相者,應即刻制止。 法庭開庭時,未經審判長許可而攜帶攝(錄)影音、照相器材者,請其將該器材交付保管。 攜帶手機、平板、筆電等電子機具未關閉電源,或未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者,勸導其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 前三項情形,應向審判長報告,並依其指示辦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