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處理民眾攜帶使用攝錄影音照相機具作業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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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庭開庭時,未經審判長許可,攝(錄)影音、照相者,應即刻制止。 法庭開庭時,未經審判長許可而攜帶攝(錄)影音、照相器材者,請其將該器材交付保管。 攜帶手機、平板、筆電等電子機具未關閉電源,或未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者,勸導其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 前三項情形,應向審判長報告,並依其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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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台湾高等法院处理民众携带使用摄录影音照相机具操作要点第3条的规定,法庭开庭时,未经审判长许可,携带摄(录)影音、照相器材的人应立即制止,并要求其将该器材交付保管。同时,携带手机、平板、笔记本电脑等电子设备未关闭电源,或未调整为静音、震动模式的人应被劝导关闭电源或调整为静音、震动模式。对于上述情况,应向审判长报告,并根据其指示进行处理。 相關範例:一名民眾在法庭開庭時携帶了一部攝錄影器材,但未經審判長許可。根據該要點的規定,法庭工作人員應立即制止該民眾,並要求其將攝錄影器材交付保管。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處理民眾攜帶使用攝錄影音照相機具作業要點第3條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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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