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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處理民眾攜帶使用攝錄影音照相機具作業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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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眾未經許可擅自攝(錄)影音、照相時,應予柔性勸阻並注意比例原則,請其自行刪除影音、照片檔案。 前項接受勸阻者,相關攝(錄)影音、照相器材得視情況交法警保管,於離去時發還。 民眾未經許可使用手機、平板、筆電等電子機具攝(錄)影音、照相時,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以不保管機具為原則。如有不接受勸阻之情形或屢次未經許可擅自攝(錄)影音、照相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勸阻無效者,經通知幹部後,得禁止其進入院區。 前四項情形,皆須通報並追蹤後續狀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文內容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處理民眾攜帶使用攝錄影音照相機具作業要點第2條的法規,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二、民眾未經許可擅自攝(錄)影音、照相時,應予柔性勸阻並注意比例原則,請其自行刪除影音、照片檔案。" 根據此條款,當民眾未經許可擅自攝錄影音或照相時,應該施予柔性勸阻,並注意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是指在執行勸阻行為時,應根據情況適度運用力度,不得過度使用武力或刑事處罰。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處理民眾攜帶使用攝錄影音照相機具作業要點第2條 "前項接受勸阻者,相關攝(錄)影音、照相器材得視情況交法警保管,於離去時發還。" 根據此條款,如果民眾接受勸阻並同意停止攝錄影音或照相行為,相關器材可以根據情況交由執法人員保管,並在民眾離去時歸還。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處理民眾攜帶使用攝錄影音照相機具作業要點第2條 "民眾未經許可使用手機、平板、筆電等電子機具攝(錄)影音、照相時,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以不保管機具為原則。如有不接受勸阻之情形或屢次未經許可擅自攝(錄)影音、照相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勸阻無效者,經通知幹部後,得禁止其進入院區。" 根據此條款,如果民眾未經許可使用手機、平板、筆電等電子機具攝錄影音或照相時,仍然按照前一條規定辦理,即施予柔性勸阻並依比例原則執行。原則上不會保管機具。如果民眾不接受勸阻或屢次未經許可擅自攝錄影音或照相,則根據前一條規定辦理。如果勸阻無效,經通知幹部後,可以禁止其進入院區。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處理民眾攜帶使用攝錄影音照相機具作業要點第2條 "前四項情形,皆須通報並追蹤後續狀況。" 根據此條款,前四項情形均需要通報並追蹤後續狀況。這表示執法人員需要將相關情況向相關單位報告,並在之後持續追蹤相關狀況。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處理民眾攜帶使用攝錄影音照相機具作業要點第2條

  • 比例原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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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處理民眾攜帶使用攝錄影音照相機具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處理民眾攜帶使用攝錄影音照相機具作業要點第 2 條規定:「二、民眾未經許可擅自攝(錄)影音、照相時,應予柔性勸阻並注意比例原則,請其自行刪除影音、照片檔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處理民眾攜帶使用攝錄影音照相機具作業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