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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處理民眾攜帶使用攝錄影音照相機具作業要點 第 1 條

一、為利執勤同仁處理民眾攜帶攝(錄)影音、照相器材及未經許可之攝(錄)影音、照相行為,特訂定本作業要點及流程圖(如附圖),以維護院區及法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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