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處理民眾攜帶使用攝錄影音照相機具作業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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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執勤同仁處理民眾攜帶攝(錄)影音、照相器材及未經許可之攝(錄)影音、照相行為,特訂定本作業要點及流程圖(如附圖),以維護院區及法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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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處理民眾攜帶使用攝錄影音照相機具作業要點第1條,該法規的主要目的是維護院區及法庭秩序,並對民眾攜帶攝(錄)影音、照相器材及未經許可之攝(錄)影音、照相行為進行規範。以下對該條進行逐條解釋: 一、為利執勤同仁處理民眾攜帶攝(錄)影音、照相器材及未經許可之攝(錄)影音、照相行為,特訂定本作業要點及流程圖(如附圖),以維護院區及法庭秩序。 依據這一條,該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協助執勤人員處理民眾攜帶攝錄影音、照相器材以及未經許可的攝錄影音、照相行為。主要是為了維護院區和法庭秩序,讓法庭能正常運作。這條規定是為了保護法庭的正常運作,以確保法庭中的公正和秩序。 例如,如果有人帶著攝錄影音器材進入法庭並進行攝錄影音行為,這可能會干擾法庭的正常運作。在這種情況下,根據這一條法規,執勤人員可以依據相關流程進行處理,以確保法庭的秩序和正常運作。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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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