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處理民眾攜帶使用攝錄影音照相機具作業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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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時,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柔性勸阻,以避免衝突。執行對象為女性時,應由女性同仁執行。遇有爭端發生時,應立即通報並請求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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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處理民眾攜帶使用攝錄影音照相機具作業要點第4條,執行時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柔性勸阻,以避免衝突。特別當執行對象為女性時,應由女性同仁執行,以確保婦女的安全和尊重。若發生爭端或困難時,執行人員應立即通報並請求支援,以確保執行過程的安全和秩序。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處理民眾攜帶使用攝錄影音照相機具作業要點第4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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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