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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處理民眾攜帶使用攝錄影音照相機具作業要點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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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時,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柔性勸阻,以避免衝突。執行對象為女性時,應由女性同仁執行。遇有爭端發生時,應立即通報並請求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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