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申請撫卹資格之認定、應備證件及申辦程序,適用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
- 前項遺族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戶籍已遷出至國外者,比照前項及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節 撫卹之申請與審定
§ 43–48共 6 條
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定適用退撫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繼續給卹者,其條件及程序適用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結算亡故教職員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應填具申請書一份,檢同遺族喪失領受權證明資料,送由該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審定。
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事由,以教職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之。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申請因公死亡撫卹者,主管機關得適用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條規定辦理審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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