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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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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應一次發還亡故教職員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以計至領取時用之淨值基準日為準。
  2. 2.撫卹案審定後,尚有未提出撫卹申請之同一順序其他遺族,其得領受前項退撫儲金之權利及金額,應予保留,並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儲存於受託金融機構,儲存期間依其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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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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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應一次發還亡故教職員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以計至領取時適用之淨值基準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