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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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接續發給之時點,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加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或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因運用收益不足須由國庫補足之金額後,仍不足以支應當期發給撫卹金時。 二、服務學校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所定溢撥亡故教職員退撫儲金,未能自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扣還金額或扣還不足,致須由撫卹金領受遺族自已領之撫卹金扣還或追繳時。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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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一條第五項條文
- 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撫卹名詞
- 第九條第五項條文
- 追繳名詞
-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9 條條文
-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11 條條文
-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4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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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