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1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和例子: 1.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可以全部或部分委託金融機構或專業機構來進行教職員退撫儲金及個人專戶的收支、管理和運用等業務。退撫基金管理機關需要提出相關的辦法,經由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定後才能執行。 例子: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可以委託銀行處理教職員退撫儲金的存款和提款等業務。他們可以簽訂合約並得到中央主管機關的批准。 2. 教職員退撫儲金除了用於支付教職員退撫給與和進行投資運用外,不得被扣押、讓渡、抵銷、供擔保或轉作其他用途。 例子:教職員退撫儲金不能被學校或個人用於抵押貸款或其他任何用途。它只能用於教職員的退撫給與和運用投資。 3.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該設計不同收益和風險的投資組合來供教職員自行選擇。如果教職員沒有選擇,基金管理機關應根據教職員的年齡配置適當的投資組合。具體的實施細節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提出,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定。 例子: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可以提供給教職員選擇的投資項目,如股票、債券、房地產等不同風險和收益水平的投資組合。教職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和風險承受能力做選擇。 4. 在未實施之前,個人專戶的累積總金額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統一管理和運用。 例子:如果教職員還沒有選擇投資項目,他們的個人專戶中的資金會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統一投資和管理。 5. 經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評定風險程度最低的投資組合運用收益,不能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果不足,需要由國庫補足。 例子:如果某個投資組合的收益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退撫基金管理機關需要從國庫獲取額外的資金來填補不足部分,以確保教職員能夠獲得合理的退撫儲金收益。
教職員退撫儲金及個人專戶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等業務,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得全部或部分委託金融機構或專業機構辦理;其收支、管理、運用、餘絀分配、委託範圍與經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教職員退撫儲金除作為給付教職員退撫給與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讓與、抵銷、供擔保或移作他用。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自行或委託金融機構或專業機構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自行選擇,未選擇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教職員年齡配置適當之投資組合;其實施辦法,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投資標的組合選擇未實施前之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統一管理運用。 前項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統一管理運用時之收益,及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教職員退撫儲金及個人專戶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等業務,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得全部或部分委託金融機構或專業機構辦理;其收支、管理、運用、餘絀分配、委託範圍與經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教職員退撫儲金除作為給付教職員退撫給與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讓與、抵銷、供擔保或移作他用。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自行或委託金融機構或專業機構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自行選擇,未選擇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教職員年齡配置適當之投資組合;其實施辦法,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投資標的組合選擇未實施前之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統一管理運用。 前項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統一管理運用時之收益,及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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