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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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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職員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由本人申請一次領回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
  2. 2.任職年資未滿五年之離職教職員,得申請暫不領取其退撫儲金,至遲於年滿六十歲之日,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未領取之退撫儲金。
  3. 3.前項人員於尚未領取退撫儲金前死亡,由其遺族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一次發還;遺族範圍、領受順序及比率,比照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2條的規定: 1. 教職員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可以申請一次領取個人專戶內的退撫儲金。這表示教職員在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領取個人專戶內的退撫儲金。具體的申請程序和相關要求,需要根據該法條所附的相關規定文件和指南進行確定。 例子:如果一位教職員未滿退休年齡,但因其他原因離職,他可以根據此條例的第1項申請領取個人專戶內的退撫儲金。 2. 任職年資未滿五年的離職教職員,可以申請暫不領取其退撫儲金,直到其年滿六十歲的那一天,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一次性發還他們尚未領取的退撫儲金。這表示教職員在離職時,如果未滿任職年資五年,可以選擇暫不領取退撫儲金,直到達到特定年齡後再領取。具體的申請和發還程序需要參考相關的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的規定。 例子:一位在公立學校任職不足五年的教職員,選擇了暫不領取其退撫儲金,並在六十歲生日時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一次性發還尚未領取的退撫儲金。 3. 如果在前述情況下的教職員在尚未領取退撫儲金之前去世,則可以由其遺族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一次性發還。遺族的範圍、領受順序和比率需要按照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這表示如果教職員在死亡前尚未領取退撫儲金,則可以由其遺族進行申請,遵循第三十四條中相關條款的規定進行發還。 例子:如果一位教職員在去世時尚未領取退撫儲金,那麼他的遺族可以根據此條例的第3項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一次性發還退撫儲金。遺族的範圍、領受順序和比率需要根據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確定。

立法沿革 1

(1111216 制定)

教職員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由本人申請一次領回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   任職年資未滿五年之離職教職員,得申請暫不領取其退撫儲金,至遲於年滿六十歲之日,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未領取之退撫儲金。   前項人員於尚未領取退撫儲金前死亡,由其遺族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一次發還;遺族範圍、領受順序及比率,比照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1111216 制定)

教職員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由本人申請一次領回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   任職年資未滿五年之離職教職員,得申請暫不領取其退撫儲金,至遲於年滿六十歲之日,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未領取之退撫儲金。   前項人員於尚未領取退撫儲金前死亡,由其遺族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一次發還;遺族範圍、領受順序及比率,比照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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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12 條規定:「教職員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由本人申請一次領回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任職年資未滿五年之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