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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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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支領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人員,於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未領罄前死亡時,由其遺族一次領回該專戶內賸餘金額。
  2. 2.前項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3. 3.亡故退休教職員無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遺族者,第一項個人專戶賸餘金額,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不適用前項規定;無配偶時,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由同一順序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4. 4.同一順序遺族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5. 5.前三項具有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為申請。
  6. 6.第一項遺族如不一次領回該專戶內賸餘金額者,得選擇按亡故退休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之方式,按月支領亡故退休教職員個人專戶內賸餘金額。按月領取期間,亡故退休教職員個人專戶賸餘金額,交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代為投資,其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深度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4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解釋: 1. 根據前條規定,如果個人專戶內的賸餘金額未領罄就死亡的情況下,遺族可以一次領取該專戶內的未領取金額。 2. 如果有未再婚的配偶,該配偶可以領取賸餘金額的一半;其餘的賸餘金額將依照特定順序平均分配給下列遺族: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3. 如果亡故的退休教職員沒有符合前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遺族,那麼未再婚的配偶將獨自領取賸餘金額,前項規定不適用;如果沒有配偶,賸餘金額將按照前項的規定順序分配給遺族;如果同一順序的遺族有多個人,則由具有領取權的遺族平均分配。 4. 如果同一順序的遺族中有人放棄領取權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取權,則根據前兩項的規定,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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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4 條規定:「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支領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人員,於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未領罄前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