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4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解釋: 1. 根據前條規定,如果個人專戶內的賸餘金額未領罄就死亡的情況下,遺族可以一次領取該專戶內的未領取金額。 2. 如果有未再婚的配偶,該配偶可以領取賸餘金額的一半;其餘的賸餘金額將依照特定順序平均分配給下列遺族: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3. 如果亡故的退休教職員沒有符合前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遺族,那麼未再婚的配偶將獨自領取賸餘金額,前項規定不適用;如果沒有配偶,賸餘金額將按照前項的規定順序分配給遺族;如果同一順序的遺族有多個人,則由具有領取權的遺族平均分配。 4. 如果同一順序的遺族中有人放棄領取權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取權,則根據前兩項的規定,其他同一順序的遺族可以領取;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遺族,則根據前項的規定,由次一順序的遺族領取。 5. 如果同一順序的遺族中有多人請求領取,則可以委任其中一位具有行為能力的遺族代表申請。如果遺族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則由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為申請。 6. 如果第一項的遺族選擇按月領取賸餘金額,則根據亡故退休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的方式,按月領取個人專戶的賸餘金額。在按月領取期間,個人專戶的賸餘金額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代為投資,並且其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果收益不足,將由國庫補足。 以上解釋根據最新的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相關資料進行。
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支領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人員,於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未領罄前死亡時,由其遺族一次領回該專戶內賸餘金額。 前項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亡故退休教職員無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遺族者,第一項個人專戶賸餘金額,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不適用前項規定;無配偶時,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由同一順序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同一順序遺族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前三項具有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為申請。 第一項遺族如不一次領回該專戶內賸餘金額者,得選擇按亡故退休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之方式,按月支領亡故退休教職員個人專戶內賸餘金額。按月領取期間,亡故退休教職員個人專戶賸餘金額,交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代為投資,其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支領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人員,於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未領罄前死亡時,由其遺族一次領回該專戶內賸餘金額。 前項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亡故退休教職員無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遺族者,第一項個人專戶賸餘金額,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不適用前項規定;無配偶時,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由同一順序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同一順序遺族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前三項具有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為申請。 第一項遺族如不一次領回該專戶內賸餘金額者,得選擇按亡故退休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之方式,按月支領亡故退休教職員個人專戶內賸餘金額。按月領取期間,亡故退休教職員個人專戶賸餘金額,交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代為投資,其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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