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1條的規定: 1. 教職員在職死亡者的撫卹金給與方式及計給標準受到退撫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以及其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影響。教職員遺族可以選擇一次領取撫卹金或者一次領取撫卹金加上月撫卹金。教職員在職期間個人專戶累積之退撫儲金以及根據第四十二條進行存入的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將用於支付撫卹金。如果金額不足,將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足。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辦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教職員遇有遺族符合領取撫卹金的條件時,可領取當月的月撫卹金和遞延月撫卹金,並且個人專戶之現金結存金額將交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托管。 2. 上述規定所提到的個人專戶累積之退撫儲金不包括根據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自願增加提繳的退撫儲金,且在撫卹案審定後,該退撫儲金將一次性歸還遺族,根據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3. 當教職員遺族領取月撫卹金期間時,教職員個人專戶內的餘額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代為投資,其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果運用收益不足,則由國庫提供資金補足。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公務人員遺屬撫卹基金運用作業準則」第7條之規定,遺族撫卹金基金的運用應採用穩健的投資方式,運用收益應不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教職員在職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及計給標準,適用退撫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領取一次撫卹金或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並由其個人專戶累積之退撫儲金及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存入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支應。如有不足時,應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接續發給。 前項所定個人專戶累積之退撫儲金,不包括亡故教職員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自願增加提繳之退撫儲金,並於撫卹案審定後,一次發還其第四十五條所定遺族。 亡故教職員遺族領取月撫卹金期間,亡故教職員個人專戶內之餘額,交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代為投資,其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教職員在職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及計給標準,適用退撫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領取一次撫卹金或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並由其個人專戶累積之退撫儲金及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存入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支應。如有不足時,應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接續發給。 前項所定個人專戶累積之退撫儲金,不包括亡故教職員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自願增加提繳之退撫儲金,並於撫卹案審定後,一次發還其第四十五條所定遺族。 亡故教職員遺族領取月撫卹金期間,亡故教職員個人專戶內之餘額,交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代為投資,其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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