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公撫卹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五。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57條的規定,教職員辦理因公撫卹時,除了依照第54條第2項、第55條第3項及前一條的規定給予撫卹金外,還需要按照下列規定給予一次性撫卹金: 1. 根據第53條第2項第1款的規定辦理撫卹的教職員,給予代金的50%作為一次性撫卹金。 2. 根據第53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辦理撫卹的教職員,給予代金的25%作為一次性撫卹金。 3. 根據第53條第2項第3款、第4款第2目與第3目及第5款的規定辦理撫卹的教職員,給予代金的10%作為一次性撫卹金。 4. 根據第53條第2項第4款第1目的規定辦理撫卹的教職員,給予代金的15%作為一次性撫卹金。 參考資料: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57條
教職員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公撫卹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五。
立法理由一、明定教職員因公死亡加發一次撫卹金之標準。 二、參考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明定各款因公死亡撫卹態樣增發一次撫卹金之標準。惟考量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已增訂教職員遺族有未成年子女者,得予加發撫卹金,爰基於國家資源有限之考量,本條所加給之一次撫卹金乃配合調降一部分,俾兼顧政府與退撫基金之財務穩定。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第二項 前項人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四、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但第六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二)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第四項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之因公死亡,係因公務人員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依前條規定給卹。
一、明定教職員因公死亡加發一次撫卹金之標準。 二、參考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明定各款因公死亡撫卹態樣增發一次撫卹金之標準。惟考量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已增訂教職員遺族有未成年子女者,得予加發撫卹金,爰基於國家資源有限之考量,本條所加給之一次撫卹金乃配合調降一部分,俾兼顧政府與退撫基金之財務穩定。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第二項 前項人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四、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但第六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二)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第四項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之因公死亡,係因公務人員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依前條規定給卹。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