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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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職員在職亡故後,其遺族月撫卹金之給與月數規定如下: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二百四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五、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 2.前項領受人屬未成年子女者,於前項所定給卹期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為止;子女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止。
- 3.前項所定在學就讀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之就學期間為限;就讀大學或獨立學院者,以取得一個學士學位為限。
- 4.第一項月撫卹金領受人屬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得檢同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已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證明,依第六十二條所定給與比率,申請終身給卹;其屬已成年子女者,並應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深度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56條,對於教職員在職亡故後,其遺族的月撫卹金的給與月數有以下規定: 1. 根據第53條第2項第1款規定撫卹者,月撫卹金給與240個月。 2. 根據第5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撫卹者,月撫卹金給與180個月。 3. 根據第53條第2項第3款、第4款第2目與第3目及第5款規定撫卹者,月撫卹金給與120個月。 4. 根據第53條第2項第4款第1目規定撫卹者,月撫卹金給與180個月。 5. 對於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120個月的月撫卹金。 此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若領受人是未成年子女,在給卹期限屆滿時尚未成年的情況下,可以繼續給卹直到成年;若子女已成年但仍在學校就讀,可以繼續給卹直到取得學士學位。 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條文
-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條文
- 監護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六十二條條文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53 條條文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62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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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