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62 條,教職員的遺族撫卹金分配方式如下: 1. 領受撫卹金的順序是: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剩餘的由以下遺族按照順序平均領受: a. 子女 b. 父母 c. 祖父母 d. 兄弟姊妹 2. 如果亡故教職員沒有第一項所列的遺族,那麼未再婚的配偶獨自領受撫卹金。如果沒有配偶或配偶再婚,則按照前一項的順序由遺族領受。如果同一順序的遺族有多人,則撫卹金平均分配給同一順序的具有領受權的遺族。 3. 如果同一順序的遺族有死亡、拋棄或根據法定事由失去或停止領受權,那麼撫卹金應由同一順序的其他遺族按照前兩項的規定領受。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遺族,則由次一順序的遺族按照前一項的規定領受。 4. 如果同一順序的遺族中有多人申請領受,那麼可以委任具有行為能力的其中一人代為申請。如果遺族無行為能力,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5. 如果亡故教職員的遺族行蹤不明,或未能依照前述規定達成共識,那麼其他遺族可以按照具有領受權的人數比例分別請領撫卹金。 6. 如果在月撫卹金領受期限內,依法審定的同一順序的遺族全部失去領受權,則根據以下規定處理: a. 根據一次退休金的標準計算一次撫卹金,扣除已領取的月撫卹金金額後,補發剩餘金額;如果沒有剩餘金額,則不再發放。 b. 如果根據前一款的計算需要補發剩餘金額,則按照次一順序的遺族平均領受;如果沒有次一順序的遺族,或者次一順序的遺族全部失去領受權,則不再發放。 這些解釋來源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62 條本身,並且與參考資料相關。
教職員之遺族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亡故教職員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者,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或配偶再婚時,其應領之撫卹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撫卹金由同一順序具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同一順序遺族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其撫卹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前三項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行蹤不明,或未能依前項規定,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率,分別請領撫卹金。 依法審定之同一順序月撫卹金領受人,於月撫卹金領受期限內均喪失領受權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計算一次撫卹金,減除已領月撫卹金金額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發給。 二、依前款規定核算而應補發餘額者,依序由次一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無次一順序遺族或次一順序遺族均喪失領受權時,不再發給。
立法理由一、明定教職員遺族之撫卹金領受範圍及順序之處理方式相關事宜。 二、第一項參照原撫卹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明定教職員遺族撫卹金之領受範圍。 三、第二項明定亡故教職員遺族之撫卹金領受順序。 四、第三項明定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時之請領規範。 五、第四項明定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之請領規範。 六、第五項明定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行蹤不明,或未能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之請領規範。 七、第六項明定依法審定之同一順序月撫卹金領受人,於月撫卹金領受期限內均喪失領受權時,撫卹金餘額之補發機制。由於撫卹金係屬公法給付,其給與當以教職員亡故當時所審定之遺族為限,但考量極少數經審定之同一順序月撫卹金領受人可能在月撫卹金領受期間相繼喪失領受權(如死亡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等),如不再發給,恐失之合理,爰於第六項規定得以一次退休金之標準,計算一次撫卹金,減除已領月撫卹金金額後,補發其餘額,並依序由次一順序遺族平均領受,無餘額、無次一順序遺族或次一順序遺族均喪失領受權時,不再發給。 八、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撫卹條例第九條 教職員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如左: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一、明定教職員遺族之撫卹金領受範圍及順序之處理方式相關事宜。 二、第一項參照原撫卹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明定教職員遺族撫卹金之領受範圍。 三、第二項明定亡故教職員遺族之撫卹金領受順序。 四、第三項明定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時之請領規範。 五、第四項明定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之請領規範。 六、第五項明定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行蹤不明,或未能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之請領規範。 七、第六項明定依法審定之同一順序月撫卹金領受人,於月撫卹金領受期限內均喪失領受權時,撫卹金餘額之補發機制。由於撫卹金係屬公法給付,其給與當以教職員亡故當時所審定之遺族為限,但考量極少數經審定之同一順序月撫卹金領受人可能在月撫卹金領受期間相繼喪失領受權(如死亡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等),如不再發給,恐失之合理,爰於第六項規定得以一次退休金之標準,計算一次撫卹金,減除已領月撫卹金金額後,補發其餘額,並依序由次一順序遺族平均領受,無餘額、無次一順序遺族或次一順序遺族均喪失領受權時,不再發給。 八、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撫卹條例第九條 教職員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如左: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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