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亡故教職員應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
- 前項殮葬補助費之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 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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