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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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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亡故教職員應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
  2. 2.前項殮葬補助費之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3. 3.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61 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該條第1項規定了公立學校教職員過世時,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給予殮葬補助費用。這條款要求主管機關提供資金,協助支付教職員的殮葬費用。同樣地,如果教職員在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過世,也享有相同的待遇。 2. 第2項提到,有關殮葬補助費用的給予標準是由該條例的施行細則所規定的。這表示具體的補助金額以及補助的範圍等細節,需要根據施行細則來確定。 3. 最後一項指出,教職員如果獲得榮譽勳章或有特殊功績,可以獲得勳績撫卹金。然而,具體的給與標準則需根據該條例的施行細則來定義。 參考資料: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第1條 (108年12月30日生效)

立法沿革 1

(1060629 制定)

亡故教職員應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   前項殮葬補助費之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教職員在職亡故後,除撫卹金給與外,政府亦應同時編列預算,核給殮葬補助費、勳績撫卹金。   二、第一項參照原撫卹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明定教職員在職死亡,或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   三、第二項明定教職員死亡殮葬補助費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四、第三項參照原撫卹條例第七條之規定,明定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五、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撫卹條例第七條   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增加一次撫卹金額;增加標準,由教育部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二)原撫卹條例第十五條   教職員在職亡故者,應給與殮葬補助費;其標準由教育部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休職名詞
  • 停職名詞
(1060629 制定)

一、明定教職員在職亡故後,除撫卹金給與外,政府亦應同時編列預算,核給殮葬補助費、勳績撫卹金。   二、第一項參照原撫卹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明定教職員在職死亡,或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   三、第二項明定教職員死亡殮葬補助費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四、第三項參照原撫卹條例第七條之規定,明定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五、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撫卹條例第七條   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增加一次撫卹金額;增加標準,由教育部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二)原撫卹條例第十五條   教職員在職亡故者,應給與殮葬補助費;其標準由教育部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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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61 條規定:「亡故教職員應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