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61 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該條第1項規定了公立學校教職員過世時,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給予殮葬補助費用。這條款要求主管機關提供資金,協助支付教職員的殮葬費用。同樣地,如果教職員在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過世,也享有相同的待遇。 2. 第2項提到,有關殮葬補助費用的給予標準是由該條例的施行細則所規定的。這表示具體的補助金額以及補助的範圍等細節,需要根據施行細則來確定。 3. 最後一項指出,教職員如果獲得榮譽勳章或有特殊功績,可以獲得勳績撫卹金。然而,具體的給與標準則需根據該條例的施行細則來定義。 參考資料: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第1條 (108年12月30日生效)
亡故教職員應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 前項殮葬補助費之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教職員在職亡故後,除撫卹金給與外,政府亦應同時編列預算,核給殮葬補助費、勳績撫卹金。 二、第一項參照原撫卹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明定教職員在職死亡,或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 三、第二項明定教職員死亡殮葬補助費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四、第三項參照原撫卹條例第七條之規定,明定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五、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撫卹條例第七條 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增加一次撫卹金額;增加標準,由教育部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二)原撫卹條例第十五條 教職員在職亡故者,應給與殮葬補助費;其標準由教育部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明定教職員在職亡故後,除撫卹金給與外,政府亦應同時編列預算,核給殮葬補助費、勳績撫卹金。 二、第一項參照原撫卹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明定教職員在職死亡,或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 三、第二項明定教職員死亡殮葬補助費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四、第三項參照原撫卹條例第七條之規定,明定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五、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撫卹條例第七條 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增加一次撫卹金額;增加標準,由教育部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二)原撫卹條例第十五條 教職員在職亡故者,應給與殮葬補助費;其標準由教育部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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