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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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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死亡者,其生前預立遺囑,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得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其無遺囑而遺族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亦同。
  2. 2.教職員因公死亡,或任職滿十五年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族僅存祖父母或兄弟姊妹者,應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
  3. 3.亡故教職員之遺族依第一項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其依第五十七條規定應加給之一次撫卹金,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標準計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0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這個條款,如果教職員在任職滿15年後去世,且他們在生前沒有根據第54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申請撫卹金,他們的遺囑可以改按一次退休金的標準來發放一次撫卹金。如果教職員沒有遺囑而且他們的遺族也沒有按照第54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辦理,那麼也可以適用這項規定。 2. 根據這個條款,如果教職員因公死亡,或者在任職滿15年後因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族只有祖父母或兄弟姊妹存活,那麼應改按一次退休金的標準來發放一次撫卹金。 3. 如果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遺族申請撫卹金,而這些遺族也符合根據第57條的規定應該增加的一次撫卹金,那麼仍然應按照第54條第2項第2款第2目所定的標準給予。 範例:如果一位教職員在任職滿20年後突然去世,他在生前沒有根據第54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申請撫卹金,但他在遺囑中表達了希望他的遺族可以獲得一次退休金的願望。根據第60條的規定,這位教職員的遺囑可以被接受,遺族可以根據一次退休金的標準獲得一次撫卹金。 參考資料: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最新修定全文

立法沿革 1

(1060629 制定)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死亡者,其生前預立遺囑,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得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其無遺囑而遺族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亦同。   教職員因公死亡,或任職滿十五年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族僅存祖父母或兄弟姊妹者,應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依第一項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其依第五十七條規定應加給之一次撫卹金,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標準計給。

立法理由一、明定亡故教職員之遺族對於撫卹金種類之選擇機制。   二、第一項參照原撫卹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明定教職員得於生前預立遺囑或遺族得選擇改領一次撫卹金,俾使教職員或其遺族可視其家庭情況,自由選擇比照一次退休金標準改領一次撫卹金。教職員生前之遺囑應優於遺族之志願,其無遺囑時,始可由遺族志願為之。   三、考量教職員撫卹制度照幼對象,主要為亡故教職員之配偶、子女及父母,俾維持渠等於領卹期間之基本經濟生活,至於祖父母或兄弟姊妹則非屬主要照幼對象,爰於第二項明定教職員因公死亡或任職滿十五年病故或意外死亡,且僅有祖父母或兄弟姊妹為遺族者,僅得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   四、第三項參照原撫卹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明定依第一項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其依第五十七條規定應加給之一次撫卹金之計算標準。   五、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撫卹條例第六條   教職員在職二十年以上死亡,生前立有遺囑,不願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條之一之規定,領撫卹金、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者,得改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其無遺囑,而遺族不願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條之一規定辦理者亦同。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加給一次撫卹金者,其加給部分之計算標準,仍以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條之一之規定為準。

(1060629 制定)

一、明定亡故教職員之遺族對於撫卹金種類之選擇機制。   二、第一項參照原撫卹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明定教職員得於生前預立遺囑或遺族得選擇改領一次撫卹金,俾使教職員或其遺族可視其家庭情況,自由選擇比照一次退休金標準改領一次撫卹金。教職員生前之遺囑應優於遺族之志願,其無遺囑時,始可由遺族志願為之。   三、考量教職員撫卹制度照幼對象,主要為亡故教職員之配偶、子女及父母,俾維持渠等於領卹期間之基本經濟生活,至於祖父母或兄弟姊妹則非屬主要照幼對象,爰於第二項明定教職員因公死亡或任職滿十五年病故或意外死亡,且僅有祖父母或兄弟姊妹為遺族者,僅得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   四、第三項參照原撫卹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明定依第一項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其依第五十七條規定應加給之一次撫卹金之計算標準。   五、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撫卹條例第六條   教職員在職二十年以上死亡,生前立有遺囑,不願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條之一之規定,領撫卹金、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者,得改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其無遺囑,而遺族不願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條之一規定辦理者亦同。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加給一次撫卹金者,其加給部分之計算標準,仍以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條之一之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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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60 條規定:「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死亡者,其生前預立遺囑,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得改按一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6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