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因公死亡而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59 條,如果教職員因公死亡而有未成年子女,除了根據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撫卹金外,每一個未成年子女每個月還會根據國民年金法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再加發撫卹金,直到成年為止。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立學校教職員因公死亡,他有三個未成年子女,根據第 59 條的規定,每個未成年子女每個月會獲得國民年金法規定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再加上撫卹金。到他們成年之前,每個月都能夠享受這項給付。
教職員因公死亡而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立法理由明定教職員因公死亡而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應依遺族未成年子女人數,每月加發撫卹金及加發期限。
明定教職員因公死亡而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應依遺族未成年子女人數,每月加發撫卹金及加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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