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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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撫卹年資應合併計算。但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併計後不得超過四十年。
- 2.前項任職年資之取捨,應優先採計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
- 3.教職員因公死亡者,依下列規定擬制撫卹金給與年資: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五年者,以二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二十五年而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給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十五年者,以實際任職年資計給撫卹金。
深度解讀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55條規定如下: 1. 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撫卹年資應合併計算。但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併計後不得超過四十年。 舉例:教職員A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已任職了20年,之後又繼續任職了10年。根據本條第1項規定,A的任職年資可以合併計算,總共計算為30年。 2. 前項任職年資之取捨,應優先採計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 舉例:教職員B於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了15年,之前還有任職年資未滿5年。根據本條第2項規定,優先採計退撫新制實施後的任職年資,所以B的總任職年資為15年。 3. 教職員因公死亡者,依下列規定擬制撫卹金給與年資: 一、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條文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53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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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