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3條,下面是每項條款的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如果領受人因死亡、拋棄或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那麼他們的子女可以代位領受撫卹金,這不適用於該條第三項的規定。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教職員在生前預立了遺囑並在遺囑中指定了撫卹金的領受人,在遺囑中的指定將會生效。但是,如果教職員有未成年子女,他們領受的比率不能低於原本可以領取的比率。 3. 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如果教職員去世時沒有符合前條第一項的遺族可以申辦撫卹金,那麼他們的繼承人可以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返還已支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如果沒有繼承人,原服務學校可以先行支取這筆資金用於喪葬事宜;如果有剩餘資金,則歸屬於退撫基金。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 教育部《退休撫卹金發放作業手冊》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適用前條第三項規定。 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於前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教職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教職員死亡而無前條第一項遺族可申辦撫卹者,其繼承人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學校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有賸餘者,歸屬退撫基金。
立法理由一、明定教職員遺族領取撫卹金之例外處理機制。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領受撫卹金遺族之例外狀況。包含子女得代位繼承、得預立遺囑指定領受人及無遺族可申辦撫卹時之處理機制。惟為配合衛生福利部辦理兒童權利公約法規檢視,承相關民間團體審查建議在指定受益人時,應優先考慮未成年子女權益。爰參考該建議,另明定教職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撫卹條例第九條 教職員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如左: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一、明定教職員遺族領取撫卹金之例外處理機制。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領受撫卹金遺族之例外狀況。包含子女得代位繼承、得預立遺囑指定領受人及無遺族可申辦撫卹時之處理機制。惟為配合衛生福利部辦理兒童權利公約法規檢視,承相關民間團體審查建議在指定受益人時,應優先考慮未成年子女權益。爰參考該建議,另明定教職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撫卹條例第九條 教職員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如左: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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