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請領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教職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學校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 二、經服務學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 三、資遣人員未依規定填具資遣事實表並檢同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各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及給與,須由服務學校代為辦理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 五、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改由遺族按一次退休金標準支領給與者。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64 條,教職員請領退休金及資遣給與是其專屬權利,一般情況下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但有以下情形除外: 1. 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學校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 例如,教職員年滿六十五歲卻不願意依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學校可以主動檢查相關文件並送交主管機關審定。 2. 經服務學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 例如,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學校可以根據相關文件要求教職員辦理退休手續,並且將相關文件送交主管機關辦理。 3. 資遣人員未依規定填具資遣事實表並檢同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各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及給與,須由服務學校代為辦理者。 例如,資遣人員未按照規定填寫資遣事實表格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學校需要代為提交相關申請及文件,並由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及給與。 4.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 例如,如果教職員被宣告為受監護狀態且該宣告尚未被撤銷,那麼退休或資遣申請必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辦理。 5. 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改由遺族按一次退休金標準支領給與者。 例如,根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可以由教職員的遺族按一次退休金的標準進行申請和領取。 以上是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64 條的逐條釋義,并根據相關參考資料提供了與該條款有關的範例。
教職員請領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教職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學校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 二、經服務學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 三、資遣人員未依規定填具資遣事實表並檢同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各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及給與,須由服務學校代為辦理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 五、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改由遺族按一次退休金標準支領給與者。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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