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職員請領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教職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學校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 二、經服務學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 三、資遣人員未依規定填具資遣事實表並檢同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各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及給與,須由服務學校代為辦理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 五、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改由遺族按一次退休金標準支領給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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