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5條,對於教職員或其遺族申請退撫給與的案件,應由該案件的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作為處理方式。在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的個案中,每月退休所得在重新計算時,根據第36條、第37條和第39條的規定,也應由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但具體的處分內容及相關案例的細節,我無法透過上述提供的資料得知,需要進一步查閱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才能提供更具體的說明。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各該案件之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計算時,應由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及本條例施行前已退休者,調降月退休金所得時,主管機關為行政處分之規範。 二、第一項規定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申請退撫給與案件,應由各該案件之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以符法制。 三、本條例施行前之已退休教職員,必須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故須就已退休教職員之退休案件重行核定或予變更之。為簡化作業流程,避免耗費過多人力,爰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核定已退休教職員退休案件之變更。 四、相關條文 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一、明定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及本條例施行前已退休者,調降月退休金所得時,主管機關為行政處分之規範。 二、第一項規定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申請退撫給與案件,應由各該案件之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以符法制。 三、本條例施行前之已退休教職員,必須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故須就已退休教職員之退休案件重行核定或予變更之。為簡化作業流程,避免耗費過多人力,爰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核定已退休教職員退休案件之變更。 四、相關條文 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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