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的條款,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在本條例施行前生效的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在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根據替代率上限計算的金額。 2. 替代率根據退休教職員的審定退休年資來計算,以附表三所列替代率計算。如果教職員服務滿15年,替代率為45%,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加1.5個百分點,最高可增至35年,為75%。從第36年開始,每增加一年,增加0.5個百分點,最高可增至40年。如果年資不滿一年,則按比率計算;如果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3. 替代率的上限,根據退休教職員的審定退休年資,按照附表三所列的各年度替代率來認定。 4. 前三項所定的替代率,對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的教職員,根據其兼領一次退休金和兼領月退休金的比率來計算。 5. 在本條例施行前生效的退休教職員應按照本條例施行時的待遇標準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並根據前四項的規定進行審定。重新計算後,不再隨著在職同等級人員的本(年功)薪調整而重新計算。 以上解釋的依據是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的第37條條款。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前或後退休生效者,一律以附表三所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之;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二、近年來消費者物價指數屢屢超過通膨警戒線,市場物價飛漲,為維繫退休教職人員生活,善盡國家照顧義務,爰增訂第六項,退休教職員經審定之退休年資,依本條附表三所定各年度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不論退休教職員係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前或後退休生效者,一律以附表三所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之。同附表三所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各年度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均不再適用。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二、近年來消費者物價指數屢屢超過通膨警戒線,市場物價飛漲,為維繫退休教職人員生活,善盡國家照顧義務,爰增訂第六項,退休教職員經審定之退休年資,依本條附表三所定各年度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不論退休教職員係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前或後退休生效者,一律以附表三所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之。同附表三所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各年度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均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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