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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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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2. 2.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3. 3.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4. 4.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5. 5.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6. 6.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前或後退休生效者,一律以附表三所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之;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8 條規定如下: 1.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2.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3.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4.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5.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根據第 38 條的規定,退休教職員的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根據替代率上限計算的金額。替代率根據退休教職員的退休年資來計算,具體的替代率可參照附表三進行認定。如果選擇兼領月退休金的場合,則需要根據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的比率來計算替代率。值得注意的是,退休生效後的退休教職員的每月退休所得應按照生效時的待遇標準,依照前四項規定計算,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的調整重新計算。 資料來源: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立法沿革 2

(1060629 制定)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141212 修正)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前或後退休生效者,一律以附表三所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之;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二、教師擔負培育國家人才的神聖工作,其健全的薪資與退休生活保障,有助於吸引優秀人才進入教育體系,作育英才,爰增訂第六項,退休教職員經審定之退休年資,依本條附表三所定各年度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不論退休教職員係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前或後退休生效者,一律以附表三所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之,以保障退休教職人員生活。同附表三所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各年度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均不再適用。

(1060629 制定)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141212 修正)

一、第一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二、教師擔負培育國家人才的神聖工作,其健全的薪資與退休生活保障,有助於吸引優秀人才進入教育體系,作育英才,爰增訂第六項,退休教職員經審定之退休年資,依本條附表三所定各年度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不論退休教職員係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前或後退休生效者,一律以附表三所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之,以保障退休教職人員生活。同附表三所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各年度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均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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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8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