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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38 條

  1.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2.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四十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3.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4.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5.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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