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2條,教職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並且任職滿五年,學校應主動辦理命令退休: 1. 未符合自願退休條件且尚未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 2. 有身心傷病或障礙情況,且學校開具證明無法從事本職工作且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身心傷病或障礙情況包括: (一) 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經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二) 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參考資料: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2條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 範例: 例如,一名教職員因罹患第三期以上的惡性腫瘤,並提供合格醫院出具的相關證明,則符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2條第2款第2目規定,學校應主動申辦該教職員的命令退休程序。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學校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一、未符合第十八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一)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服務學校依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主動申辦教職員之命令退休前,應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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