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該條例主要規定了教職員退休的生效日期以及特殊原因的認定基準。以下是對每項款的釋義: 1. 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的自願退休:根據該條款的規定,這些職位的教職員可以根據第18條的相關規定自願退休。除非有特殊原因,他們的退休生效日期將以每年的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 2. 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的屆齡退休:根據上一條的規定,退休生效日期如下: - 出生在2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的人,最晚退休生效日期為同年8月1日。 - 出生在8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期間的人,最晚退休生效日期為次年2月1日。 3. 研究人員、新制助教、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的屆齡退休:根據上一條的規定,退休生效日期如下: - 出生在1月至6月之間的人,最晚退休生效日期為7月16日。 - 出生在7月至12月之間的人,最晚退休生效日期為次年1月16日。 4. 特殊原因的認定基準: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特殊原因的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制定相應的規定來判斷是否存在特殊原因。 我們可參考的資料是「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該條例於2006年12月15日修正最新,以及相關的法令、指引等相關法律文件和政府公告。
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規定自願退休,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屆齡退休者,其退休生效日期如下: 一、於八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二月一日。 二、於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為八月一日。 研究人員、新制助教、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屆齡退休者,其退休生效日期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第一項所定特殊原因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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