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職員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經服務學校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 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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