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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就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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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3 條
(無障礙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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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勞工
主管機關
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前項所定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
監護人
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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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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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健醫療權益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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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教育權益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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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就業權益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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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支持服務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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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經濟安全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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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保護服務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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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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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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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10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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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的七項服務 服務內容: 1:職業輔導評量、 2:職業訓練、 3:就業服務、 4:職務再設計、 5:創業輔導、 6:其它職業重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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