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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3 條(無障礙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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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2. 2.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3. 3.前項所定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勞工主管機關應由職管員評估能力、訂定個別化職業重建計畫,整合職訓、就服與職務再設計等服務。

Q · 身心障礙者找工作,政府有什麼幫助可以申請?

可以,向勞工局申請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即可啟動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會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職管員)評估能力與需求,訂定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整合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等資源。第三項明定這套服務是「申請制」——須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監護人主動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政府不會自動找上門。

深度解讀

找工作對身心障礙者來說,從來不是「投履歷等通知」這麼簡單。這條法律幫你規劃了一條從評估到就業的完整路徑:先有「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簡稱職管員)幫你做能力評估,再依評估結果擬定「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然後串接訓練、媒合、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等服務。重點來了:本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意思是這套服務不是政府主動找你,是你要主動申請。很多身心障礙者不知道這個資源存在,繼續用自己有限的人脈和履歷海投,結果挫折連連。實際上,向勞工局申請後會分配一位職管員,這個職管員就像你的就業專屬教練,幫你串接所有資源,這比你自己摸索效率高十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護人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