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3 條(無障礙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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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勞工主管機關應由職管員評估能力、訂定個別化職業重建計畫,整合職訓、就服與職務再設計等服務。
Q · 身心障礙者找工作,政府有什麼幫助可以申請?
可以,向勞工局申請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即可啟動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會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職管員)評估能力與需求,訂定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整合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等資源。第三項明定這套服務是「申請制」——須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監護人主動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政府不會自動找上門。
深度解讀
找工作對身心障礙者來說,從來不是「投履歷等通知」這麼簡單。這條法律幫你規劃了一條從評估到就業的完整路徑:先有「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簡稱職管員)幫你做能力評估,再依評估結果擬定「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然後串接訓練、媒合、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等服務。重點來了:本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意思是這套服務不是政府主動找你,是你要主動申請。很多身心障礙者不知道這個資源存在,繼續用自己有限的人脈和履歷海投,結果挫折連連。實際上,向勞工局申請後會分配一位職管員,這個職管員就像你的就業專屬教練,幫你串接所有資源,這比你自己摸索效率高十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護人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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