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2 條(就學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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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2 條規定身障生升學教育主管機關「應予獎助」,並保障視障者入學機會、補助學校無障礙設施。
Q · 身心障礙學生升大學,學費有額外補助嗎?
有,依身障權益法 32 條,教育機關「應予獎助」是法定義務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2 條第一項,身心障礙者繼續接受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教育,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予獎助」,具體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此處「應」為強制義務,符合資格者即得請求,並非有限名額的競爭性獎學金。除本條獎助外,另可依就學費用減免辦法依障礙等級減免學雜費,兩者可一併申請。
深度解讀
高中、大學的學費對任何家庭都是壓力,對身心障礙者家庭尤其。這條法律給的不只是「同情性的補助」,而是法定的獎助請求權:你繼續升學,主管機關「應予獎助」。注意這個「應」字,不是「得」(可以給也可以不給),是「必須給」。具體獎助辦法授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制定(目前是「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相關規定)。這條還埋了一個常被忽略的點:第二項要求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積極鼓勵輔導大專校院開辦按摩、理療按摩或醫療按摩相關科系」,並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入學機會。這背後是視障者傳統按摩專業權的延伸保護。第三項則讓學校為了無障礙設施可以向中央申請補助,這意味著「學校沒錢做無障礙」不是合法的拒絕理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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