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2 條規定身障生升學教育主管機關「應予獎助」,並保障視障者入學機會、補助學校無障礙設施。
Q · 身心障礙學生升大學,學費有額外補助嗎?
有,依身障權益法 32 條,教育機關「應予獎助」是法定義務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2 條第一項,身心障礙者繼續接受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教育,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予獎助」,具體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此處「應」為強制義務,符合資格者即得請求,並非有限名額的競爭性獎學金。除本條獎助外,另可依就學費用減免辦法依障礙等級減免學雜費,兩者可一併申請。
高中、大學的學費對任何家庭都是壓力,對身心障礙者家庭尤其。這條法律給的不只是「同情性的補助」,而是法定的獎助請求權:你繼續升學,主管機關「應予獎助」。注意這個「應」字,不是「得」(可以給也可以不給),是「必須給」。具體獎助辦法授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制定(目前是「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相關規定)。這條還埋了一個常被忽略的點:第二項要求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積極鼓勵輔導大專校院開辦按摩、理療按摩或醫療按摩相關科系」,並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入學機會。這背後是視障者傳統按摩專業權的延伸保護。第三項則讓學校為了無障礙設施可以向中央申請補助,這意味著「學校沒錢做無障礙」不是合法的拒絕理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2 條為身障學生高等教育保障的核心條文,建立三層保障:第一項課予教育主管機關對升學者「應予獎助」的法定義務;第二項要求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積極鼓勵大專校院開辦按摩、理療按摩或醫療按摩相關科系並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入學機會;第三項使學校得就無障礙設施向中央申請補助,排除以預算不足為由拒絕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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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就學費用減免辦法,依障礙等級可享學雜費減免(重度全免、中度減免十分之七、輕度減免十分之四)。本條規定的獎助是額外的,可一併申請。很多家長只申請學費減免就停下來,其實還有獎補助金、生活津貼、住宿補助可一併申請,總額差距很大(數據以現行法為準)。
完全不是。第二項是要求至少要有按摩相關科系保障視障者入學機會,不是限制視障者只能讀這個。視障者讀法律、社工、資訊、心理等科系都很常見,學校有義務提供必要的學習輔助。若某學校系所拒收視障者報考,可向教育部反映,這可能違反歧視禁止規定。
有。本條規定教育主管機關「應予獎助」是法定義務,另可依障礙等級減免學雜費,兩者可併用。
「應」是強制義務用語,只要資格符合就必須給,不是可給可不給的裁量,也不是搶有限名額。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教育,即高中職、專科、大學以上的繼續升學。
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入學及就學機會,並要求積極鼓勵開辦按摩、理療按摩、醫療按摩相關科系。
確認身障證明有效 → 錄取或就讀後向資源教室/學務處諮詢 → 查教育部辦法時程 → 備齊文件遞件。
減免依等級:重度全免、中度 7/10、輕度 4/10;獎助依教育部辦法公告,兩者可疊加(以現行法為準)。
有效期內身心障礙證明、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成績單、本人金融帳戶,依各校簽核流程。
獎補助通常每學期一次,期程依教育部及各校公告,逾期多須等下學期,建議入學即諮詢。
減免是依等級扣學雜費的基本盤,獎助是本條的額外給付,兩者性質不同可一併領。
本條是法定獎助(不用還),學貸是借款要還。身障生應先查專屬減免與獎助再考慮學貸。
| 項目 | 性質 | 依據 | 金額 |
|---|---|---|---|
| 學雜費減免 | 依障礙等級之法定減免 | 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 重度全免 / 中度 7/10 / 輕度 4/10 |
| 升學獎助(本條) | 教育主管機關法定獎助義務 | 身障權益法第 32 條 + 獎補助辦法 | 依辦法公告,可與減免併領 |
| 無障礙設施補助 | 學校向中央申請之設施補助 | 身障權益法第 32 條第三項 | 依設施項目核定,非學生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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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應洽請考試院依法舉行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並取銷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對身心障礙人員體位之不合理限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考試院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中之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殘障者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錄取人員僅取得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有關職務任用資格,不得轉調其他機關」。 三、為促使公立義務機關(構)能加強進用殘障者,並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之規定,爰予增定,俾使其依進用殘障員工之實際需要,據以洽請考選機關依法辦理殘障人員特種考試。
身心障礙者繼續接受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教育,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予獎助;其獎助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學校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設施,得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身心障礙者繼續接受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教育,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予獎助;其獎助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輔導大專校院開辦按摩、理療按摩或醫療按摩相關科系,並應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入學及就學機會。 前二項學校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設施,得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立法理由一、鼓勵大專院校開辦醫療按摩相關科系,提昇另一按摩層級至醫療專業人員層次。 二、新增第二項,文字內容為:「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輔導大專校院開辦按摩、理療按摩或醫療按摩相關科系,並應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入學及就學機會。」。 三、原第二項「前項」,應新增第二項,爰修正為「前二項」。
一、本條新增。 二、考試院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中之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殘障者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錄取人員僅取得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有關職務任用資格,不得轉調其他機關」。 三、為促使公立義務機關(構)能加強進用殘障者,並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之規定,爰予增定,俾使其依進用殘障員工之實際需要,據以洽請考選機關依法辦理殘障人員特種考試。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一、鼓勵大專院校開辦醫療按摩相關科系,提昇另一按摩層級至醫療專業人員層次。 二、新增第二項,文字內容為:「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輔導大專校院開辦按摩、理療按摩或醫療按摩相關科系,並應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入學及就學機會。」。 三、原第二項「前項」,應新增第二項,爰修正為「前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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