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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2 條(就學權益保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身心障礙者繼續接受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教育,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予獎助;其獎助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2.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輔導大專校院開辦按摩、理療按摩或醫療按摩相關科系,並應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入學及就學機會。
  3. 前二項學校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設施,得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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