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1條規定,公立幼兒園與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並獎助民間幼兒園收托,保障身障兒童學前教育機會。
Q · 孩子有身心障礙證明,上公立幼兒園有優先權嗎?
有,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1條,公立幼兒園與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這是法定權利而非禮貌性歡迎,意指在名額分配上排序在前,不必與一般家庭一同抽籤。同條也要求主管機關獎助民間幼兒園收托身障兒童,私立園所領有相關補助者,不得任意以師資不足為由拒收。
如果你家有身心障礙的孩子,這條法律就是你進公立幼兒園、課後照顧服務的「插隊權」。法條寫得很冷靜,但實際操作起來威力很大: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這不是「歡迎來申請」,是「在分配名額時你排在前面」。台北市、新北市每年公立幼兒園抽籤都擠破頭,一般家庭抽中機率可能只有兩三成,但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的孩子走的是另一條通道。很多家長不知道這條路存在,繼續跟一般家庭去抽籤。更深一層的事:這條也規定主管機關應「獎助民間幼兒園收托」身心障礙兒童,意思是私立幼兒園拒收身心障礙兒童其實踩到了補助和輔導的紅線,你可以反向要求對方說明拒收理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1條為身心障礙兒童學前教育之保障規範,要求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規劃學前教育、獎勵民間設立學前機構並提供課後照顧服務;公立幼兒園及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主管機關並應獎助民間幼兒園收托,藉公部門強制與私部門誘導的雙軌設計,確保身障兒童的學前受教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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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本條的「身心障礙兒童」採廣義解釋,包含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以及經早期療育評估有發展遲緩的兒童。發展遲緩屬於早期介入範圍,也享有公立幼兒園優先收托權。申請時記得帶上醫院或早療中心開立的評估報告,越完整越有利於後續的個別化教育服務安排。
原則上不行。本條第二項要求主管機關獎助民間幼兒園收托身心障礙兒童,私立幼兒園若領有相關補助(如準公共化補助),有義務不歧視收托對象。若以師資不足為由拒收,應提供書面理由並可申訴;書面拒絕理由是申訴的關鍵證據,口頭拒絕無法成為依據。
不必與一般家庭一同抽籤。公立幼兒園與課後照顧服務對身心障礙兒童負有優先收托義務,這是名額分配上排序在前的法定權利。最有效的申請方式是直接聯絡縣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由其協助安置,而非僅到園所現場排隊。
規範公立幼兒園與課後照顧應優先收托身障兒童、主管機關獎助私立園所收托的學前教育保障條文。
在名額分配上將身障兒童排序在前的法定義務,不是歡迎申請,可不必與一般家庭一同抽籤。
是,公立課後照顧服務對身障兒童同負優先收托義務,範圍延伸至國小低年級安親體系。
無實質差別,領身障證明或經早療評估的發展遲緩兒童都適用優先收托。
備妥身障證明或早療評估 → 洽縣市教育局特教科詢問流程 → 向園所主張優先收托。
要求書面拒絕理由 → 持書面向教育局申訴,園所補助與評鑑將受影響。
公立幼兒園優先收托多於每年4-5月公告,建議2-3月先向教育局諮詢。
直接聯絡戶籍地縣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由其協助安置,比現場排隊有效。
第31條針對學前與課後照顧的收托優先;特教法另規範各教育階段的就學安置與資源。
| 比較面向 | 公立幼兒園(身障) | 私立幼兒園(身障) | 一般家庭(公立) |
|---|---|---|---|
| 名額取得方式 | 優先收托,排序在前 | 獎助誘導收托 | 抽籤分發 |
| 法律地位 | 法定權利 | 補助條件下不得歧視 | 一般申請 |
| 拒收救濟 | 可洽教育局協助安置 | 要求書面理由並申訴 | 依抽籤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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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前二項標準者,應定期向機關(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依第一項、第二項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警政、消防、關務及法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第四項至第五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第六項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二、本措施自八十年九月全面加強執行以來,已進用之殘障者人故,已由五、0二二人(八十年七月)增至一七、二三七人(八十三年十二月),約已協助一萬多人就業。目前進用率為百分之六十二;至已收取之差額補助費計達六、二七五、四二八、0七二元。 三、為鼓勵義務機關(構)依法進用殘障者時,能多進用重度障礙者,增定第四項,明定每進用一位重度殘障者,以已進用二位殘障者核計。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教育需求,規劃辦理學前教育及視覺功能障礙者可使用之圖書資源,並獎勵民間設立學前機構、視覺功能障礙者圖書館(室),提供課後照顧服務,研發教具教材、視覺功能障礙者讀物等服務。 公立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辦理身心障礙幼童學前教育、托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並獎助民間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收托身心障礙兒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為滿足身心障礙者之教育需求,於第一項明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或獎助民間設立學前機構及視覺功能障礙者圖書館,提供相關之服務與措施。 三、第二項規定公立之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辦理相關之教育、服務及訓練;至於私立幼托機構或照顧服務收托身心障礙兒童,則應予獎勵。又托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均應符合現行特殊教育法規定。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教育需求,規劃辦理學前教育,並獎勵民間設立學前機構,提供課後照顧服務,研發教具教材等服務。 公立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辦理身心障礙幼童學前教育、托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並獎助民間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收托身心障礙兒童。
立法理由配合新增第三十條之一,刪除有關視覺功能障礙者部分文字。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教育需求,規劃辦理學前教育,並獎勵民間設立學前機構,提供課後照顧服務,研發教具教材等服務。 公立幼兒園、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辦理身心障礙幼童學前教育、托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並獎助民間幼兒園、課後照顧服務收托身心障礙兒童。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幼稚園及托兒所均應改制為幼兒園,爰將第二項所定「幼稚園、托兒所」修正為「幼兒園」。
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第四項至第五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第六項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二、本措施自八十年九月全面加強執行以來,已進用之殘障者人故,已由五、0二二人(八十年七月)增至一七、二三七人(八十三年十二月),約已協助一萬多人就業。目前進用率為百分之六十二;至已收取之差額補助費計達六、二七五、四二八、0七二元。 三、為鼓勵義務機關(構)依法進用殘障者時,能多進用重度障礙者,增定第四項,明定每進用一位重度殘障者,以已進用二位殘障者核計。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為滿足身心障礙者之教育需求,於第一項明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或獎助民間設立學前機構及視覺功能障礙者圖書館,提供相關之服務與措施。 三、第二項規定公立之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辦理相關之教育、服務及訓練;至於私立幼托機構或照顧服務收托身心障礙兒童,則應予獎勵。又托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均應符合現行特殊教育法規定。
配合新增第三十條之一,刪除有關視覺功能障礙者部分文字。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幼稚園及托兒所均應改制為幼兒園,爰將第二項所定「幼稚園、托兒所」修正為「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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