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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1 條(學前機構之設立及課後照顧服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教育需求,規劃辦理學前教育,並獎勵民間設立學前機構,提供課後照顧服務,研發教具教材等服務。
  2. 公立幼兒園、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辦理身心障礙幼童學前教育、托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並獎助民間幼兒園、課後照顧服務收托身心障礙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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