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1 條(學前機構之設立及課後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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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教育需求,規劃辦理學前教育,並獎勵民間設立學前機構,提供課後照顧服務,研發教具教材等服務。
- 2.公立幼兒園、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辦理身心障礙幼童學前教育、托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並獎助民間幼兒園、課後照顧服務收托身心障礙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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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1條規定,公立幼兒園與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並獎助民間幼兒園收托,保障身障兒童學前教育機會。
Q · 孩子有身心障礙證明,上公立幼兒園有優先權嗎?
有,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1條,公立幼兒園與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這是法定權利而非禮貌性歡迎,意指在名額分配上排序在前,不必與一般家庭一同抽籤。同條也要求主管機關獎助民間幼兒園收托身障兒童,私立園所領有相關補助者,不得任意以師資不足為由拒收。
深度解讀
如果你家有身心障礙的孩子,這條法律就是你進公立幼兒園、課後照顧服務的「插隊權」。法條寫得很冷靜,但實際操作起來威力很大: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這不是「歡迎來申請」,是「在分配名額時你排在前面」。台北市、新北市每年公立幼兒園抽籤都擠破頭,一般家庭抽中機率可能只有兩三成,但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的孩子走的是另一條通道。很多家長不知道這條路存在,繼續跟一般家庭去抽籤。更深一層的事:這條也規定主管機關應「獎助民間幼兒園收托」身心障礙兒童,意思是私立幼兒園拒收身心障礙兒童其實踩到了補助和輔導的紅線,你可以反向要求對方說明拒收理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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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