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0-2 條(教科用書出版者應提供數位格式,以利製作無障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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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0條之2規定,審定教科書出版者應於出版時提供數位格式給指定機關,供製作視障等身障者使用的無障礙版本,政府出版品亦同。
Q · 視障學生的無障礙教科書,誰該負責提供?
出版社要在出版時交數位檔給指定機關製作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0條之2,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審定的教科用書,出版者應於出版時向指定的機關(構)或學校提供數位格式,供製作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其他特定身障者使用的無障礙版本。各級政府機關出版品亦同。數位格式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指定。
深度解讀
前一條(3001 條)設定了一個美好目標:國家圖書館要整合無障礙圖書資源給視障和其他感知障礙者使用。但實際操作會遇到一個現實問題:每本書都要重新從紙本掃描、辨識、轉檔,成本高、速度慢、錯誤率高。這條的解決方式很聰明:直接要求出版者在出版教科書時,把數位檔提供給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指定的機關。為什麼這招厲害?因為出版社本來就有書的數位排版檔,給出官方使用幾乎零成本,但讓無障礙圖書製作從「掃描重建」變成「直接轉檔」,速度可能快十倍。對你的意義是什麼?如果你是學障或視障學生用的是審定教科書,這條代表你能拿到無障礙版本的速度從一兩個月變成幾週甚至幾天。第一項最後一句很關鍵:「各級政府機關(構)出版品亦同」。所有政府出版品都要交數位檔,這擴大了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0-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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