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0條之2規定,審定教科書出版者應於出版時提供數位格式給指定機關,供製作視障等身障者使用的無障礙版本,政府出版品亦同。
Q · 視障學生的無障礙教科書,誰該負責提供?
出版社要在出版時交數位檔給指定機關製作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0條之2,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審定的教科用書,出版者應於出版時向指定的機關(構)或學校提供數位格式,供製作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其他特定身障者使用的無障礙版本。各級政府機關出版品亦同。數位格式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指定。
前一條(3001 條)設定了一個美好目標:國家圖書館要整合無障礙圖書資源給視障和其他感知障礙者使用。但實際操作會遇到一個現實問題:每本書都要重新從紙本掃描、辨識、轉檔,成本高、速度慢、錯誤率高。這條的解決方式很聰明:直接要求出版者在出版教科書時,把數位檔提供給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指定的機關。為什麼這招厲害?因為出版社本來就有書的數位排版檔,給出官方使用幾乎零成本,但讓無障礙圖書製作從「掃描重建」變成「直接轉檔」,速度可能快十倍。對你的意義是什麼?如果你是學障或視障學生用的是審定教科書,這條代表你能拿到無障礙版本的速度從一兩個月變成幾週甚至幾天。第一項最後一句很關鍵:「各級政府機關(構)出版品亦同」。所有政府出版品都要交數位檔,這擴大了無障礙圖書的可取得範圍。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0條之2是無障礙圖書供應端的義務性規範:要求審定教科用書的出版者,以及各級政府機關出版品的發行單位,於出版時向指定機關提供原始數位格式,使無障礙版本的製作從「掃描重建」轉為「直接轉檔」,加速視障與特定身障者取得教材的時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本條主要規範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所以坊間參考書、補習班教材通常不在範圍內。但你可以走第30條之1的途徑,主動向國家圖書館視障資料中心提出需求。內行人提示:若全班都在用,集體申請或老師出面申請的效率比個人申請快很多。
本條本身沒有明文罰則,但這是法律明定的義務。實務後果是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可督促出版社履行,下次審定時會檢視配合情況,這對教科書出版社是重要商業考量。內行人提示:身障家長與特教老師向教育部反映的紀錄,會成為下次審定的參考材料,比個別跟出版社爭論有效。
適用。本條第一項最後一句明文各級政府機關出版品亦同,所以從政策白皮書、研究報告到宣導手冊都應提供數位檔。內行人提示:多數政府承辦人員不知道這條義務,導致實務落差大,若需要某份政府出版品的無障礙版本,可主動引用本條向發行機關要求。
要求審定教科書出版者於出版時向指定機關提供數位格式,供製作視障等身障者的無障礙版本,政府出版品亦同。
供視障及特定身障者接觸著作的改作版本,如點字、有聲書、可放大電子檔。
依第二項,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指定並公告具體規格。
30條之1建立圖書館製作機制(製作端),30條之2要求出版者交檔(供應端),兩者上下游配套。
開學前先問國圖視障資料中心進度,查出版社是否交檔,未交向教育部國教署反映。
透過國家圖書館視障資料中心或學校特教組查證該書數位檔提供狀況。
走第30條之1途徑向國圖視障資料中心提需求,全班共用時集體或由老師申請更快。
引用本條第一項最後一句,向發行機關主張政府機關出版品亦應提供數位檔。
審定教科書與政府出版品走30條之2,一般圖書與參考書走30條之1的圖書館製作。
| 途徑 | 適用對象 | 取得方式 |
|---|---|---|
| 第30條之2(出版端義務) | 審定教科用書、政府機關出版品 | 出版者出版時主動交數位檔給指定機關 |
| 第30條之1(圖書館製作) | 一般圖書、參考書、非審定教材 | 由國家圖書館視障資料中心受理需求後製作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出版者應於該教科用書出版時,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或學校提供所出版教科用書之數位格式,以利製作專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前條第一項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接觸之無障礙格式。各級政府機關(構)出版品亦同。 前項所稱數位格式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指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日本於2008年制訂「為障礙兒童及學生教科用特定圖書等之普及促進法」(平成20年,法律81號),其中第五條規定:「(第一項)教科圖書發行業者須依照文部科學省的規定,提供電子紀錄等相關資料,文部科學省指定發行業者必須提供甚麼樣的適切資料。(第二項)收到發行業者依前項規定所提供的電子紀錄,依文部科學省規定,對於教科用特定圖書等所發行之刊物即可提供必要的發行電子資訊。(第三項)國家對於教科圖書發行業者所進行檢定的電子紀錄提供方法及該電子紀錄所製成的教科圖書,應加以活用,並提供建議或協助。」 三、爰新增本條文,強制向教科書發行業者徵集以教學為目的之教科書電子檔,以利為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進行重製。各級政府機關(構)出版品亦同。
一、本條新增。 二、日本於2008年制訂「為障礙兒童及學生教科用特定圖書等之普及促進法」(平成20年,法律81號),其中第五條規定:「(第一項)教科圖書發行業者須依照文部科學省的規定,提供電子紀錄等相關資料,文部科學省指定發行業者必須提供甚麼樣的適切資料。(第二項)收到發行業者依前項規定所提供的電子紀錄,依文部科學省規定,對於教科用特定圖書等所發行之刊物即可提供必要的發行電子資訊。(第三項)國家對於教科圖書發行業者所進行檢定的電子紀錄提供方法及該電子紀錄所製成的教科圖書,應加以活用,並提供建議或協助。」 三、爰新增本條文,強制向教科書發行業者徵集以教學為目的之教科書電子檔,以利為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進行重製。各級政府機關(構)出版品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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