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0條之1要求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指定圖書館整合無障礙格式圖書,並對身障者需求優先提供。
Q · 圖書館沒有我要的無障礙版書,可以要求製作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規定受指定圖書館應優先提供。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0條之1第二項,受指定的圖書館(國家圖書館)對於視障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提出需求的圖書資源「應優先提供」。這是申請型機制,不是被動等待:符合資格者可主動提出書名、ISBN、格式需求,圖書館有義務排進優先製作順序。民國103年修法後,學習障礙、聽覺障礙及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者均納入適用對象。
你可能從沒想過這個問題:一本書出版之後,視障者要怎麼讀?對一個明眼人來說,書翻開就能看。對視障者來說,那本書必須先被轉成點字、有聲書、或可讀取的電子檔,他們才能「讀」到。這個轉換不是出版社的責任,過去也沒人特別負責,所以視障者能讀到的書,跟一般人能讀到的差距巨大。這條法律的解決方式很實際: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指定一個圖書館專責整合和典藏這些無障礙格式的圖書資源。國家圖書館被指定為這個窗口。重點是第二項:受指定的圖書館對於視障者和其他特定身障者提出需求的圖書資源「應優先提供」,這代表如果某本書還沒被轉檔,視障者可以主動提出需求,圖書館有義務排進處理優先順序。這條的權利對象在民國 103 年擴大了:不只視障,學習障礙、聽障、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的特定身障者都納入。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0條之1,是規範國家無障礙圖書資源整合義務的條文:要求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指定圖書館(國家圖書館)專責規劃、整合及典藏可接觸數位格式的圖書,並對視覺功能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及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提出之需求優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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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本條在民國103年修法時把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全部納入。學障生有閱讀理解困難的需求,符合感知著作有困難的定義,可憑鑑輔會鑑定證明申請。
依書籍長度與複雜度,一般1至3個月。本條第二項明文對使用者提出需求的圖書應優先提供,提出具體申請(書名、ISBN、用途與時程)後會排進優先製作清單,比沒人申請的書快很多。
成本與市場規模是現實考量,一本書要做成點字、有聲、電子三種版本,商業出版難以支撐。本條的設計是把責任交給國家: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指定圖書館專責整合,並由第30條之2要求教科書出版者提供數位檔降低製作成本。
規範國家須指定圖書館整合無障礙格式圖書,並對視障、學障、聽障等需求者優先提供,是國家級無障礙閱讀資源整合的法律基礎。
指把著作轉成點字、有聲書或可讀取電子檔等,讓無法以一般方式閱讀的身障者也能接觸的版本。
視覺功能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及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103年修法後全部納入。
促進視障及印刷品閱讀障礙者取得已出版著作的國際條約,本條103年修法即配合其精神擴大適用對象。
確認資格備鑑定證明 → 查詢無障礙圖書資源平台是否已有版本 → 提出需求填書名/ISBN/格式 → 國圖依法優先製作。
一般1至3個月,但本條第二項規定應優先提供,具體申請並註明用途時程可加速。
憑鑑輔會鑑定證明申請,若為學校指定書目請學校特教組一併協助,效率更高。
可向教育部終身教育司申訴,主張本條第二項受指定圖書館應優先提供的法定義務。
本條規定誰來做(指定圖書館整合典藏),著作權法53條提供誰能做的合法基礎(免授權重製改作),兩者互補。
| 面向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0條之1 | 著作權法第53條 |
|---|---|---|
| 規範功能 | 誰來做:指定圖書館專責整合、典藏並優先提供 | 合法基礎:為身障者重製或改作著作免經授權 |
| 適用對象 | 視障、學障、聽障及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者 | 視障及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者 |
| 使用者可主張 | 可主動提出需求、要求優先製作 | 提供製作行為不構成侵權的免責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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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需求,考量資源共享及廣泛利用現代化數位科技,由其指定之圖書館專責規劃、整合及典藏,以可讀取之電子化格式提供圖書資源,以利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運用。 前項規劃、整合與典藏之內容、利用方式及所需費用補助等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視覺功能障礙者應享有一般國民待遇,即平等接受教育及完整之圖書資源之權利,爰參照圖書館法規定,具體明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需求,考量資源共享及廣泛利用現代化數位科技,由其指定之圖書館專責規劃、整合及典藏,以可讀取之電子化格式提供圖書資源,以利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運用。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視覺功能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考量資源共享及廣泛利用現代化數位科技,由其指定之圖書館專責規劃、整合及典藏,以可接觸之數位格式提供圖書資源,以利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運用。 前項受指定之圖書館,對於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前項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提出需求之圖書資源,應優先提供。 第一項規劃、整合與典藏之內容、利用方式及所需費用補助等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考量圖書館法第九條稱為「特殊讀者」;且馬拉喀什公約更明確界定特殊需求者為視覺、知覺、閱讀障礙;其他障礙導致不能持書、翻書或者無法集中目光或移動目光者。爰於第一項增列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 二、為避免指定圖書館典藏及重製圖書資源不符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之期待,爰增列第二項,優先提供障礙者提出需求之圖書資源。
一、本條新增。 二、視覺功能障礙者應享有一般國民待遇,即平等接受教育及完整之圖書資源之權利,爰參照圖書館法規定,具體明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需求,考量資源共享及廣泛利用現代化數位科技,由其指定之圖書館專責規劃、整合及典藏,以可讀取之電子化格式提供圖書資源,以利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運用。
一、考量圖書館法第九條稱為「特殊讀者」;且馬拉喀什公約更明確界定特殊需求者為視覺、知覺、閱讀障礙;其他障礙導致不能持書、翻書或者無法集中目光或移動目光者。爰於第一項增列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 二、為避免指定圖書館典藏及重製圖書資源不符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之期待,爰增列第二項,優先提供障礙者提出需求之圖書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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