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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0 條(各項應考條件之提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別、程度、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各種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校園環境、點字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以符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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