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別、程度、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各種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校園環境、點字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以符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0條規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障教育及入學考試,應提供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輔具與無障礙環境,以符公平應考條件。
Q · 身障生考試可以申請延長時間或獨立試場嗎?
可以,本條明定考試單位有義務提供合理調整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0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入學考試時,應依障礙類別與程度提供必需的專業人員、特殊教材、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環境及點字讀物,以符合公平合理的應考條件。延長作答時間、獨立試場、放大試卷、手語翻譯都在此範圍,但須在報名截止前依簡章規定提出書面申請。
你以為「身障生」在學校最大的問題是錢嗎?不是。是當他坐在教室裡、走在校園裡、進到考場時,整個環境根本沒考慮他的存在。這條法律的核心很硬:教育主管機關「應」依照身障者的類別、程度、學習和生活需要,提供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輔具、無障礙環境、點字讀物。這不是政府善意的提供,是法律強制的義務。對你最關鍵的一句話藏在最後:「以符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意思是入學考試、模擬考、段考、學測指考,如果你或你的孩子是身障生,學校和考試單位有義務調整考試條件:延長作答時間、提供放大試卷、安排手語翻譯、提供獨立試場。很多家長不知道這些是可以「主張」的,以為要看老師心情。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0條為身障者教育權與應考權的核心義務規範,課予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依障礙類別、程度及學習、生活需要,主動提供專業人員、特殊教材、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校園環境與點字讀物之強制義務,以確保身障者在實質公平的基礎上接受教育與參加各項入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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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過動症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中歸類為情緒行為障礙,符合本條與特殊教育法第22條的適用對象,學測、會考、統測都有特殊應考服務管道。需備鑑輔會鑑定證明、醫療診斷書、學校 IEP。內行人提示:孩子在校段考若有延長作答紀錄,這個歷史紀錄是最強佐證,請提早跟老師建立。
本條與特殊教育法第22條把義務寫得很明確,考試單位不能說沒這個服務,最多只能書面說明申請被駁回的理由。口頭推託時先要求書面回覆,再向其上級教育主管機關申訴。內行人提示:用 email 申請並截圖保存,比口頭詢問有效十倍,書面紀錄是申訴時的彈藥。
視輔具類型而定。本條規定教育主管機關應提供教育輔助器材,學習用輔具如點字機、放大鏡桌、特殊鍵盤原則上由學校或教育局負責;個人化輔具如助行器、輪椅走身障福利輔具補助,由社政單位處理。內行人提示:兩條管道可併行不衝突,但要分別申請,常見錯誤是把所有需求丟給學校,等於只用了一半資源。
課予教育主管機關義務,辦理身障教育與入學考試應提供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輔具、無障礙環境與點字讀物,是身障生主張合理調整的法律基礎。
延長作答時間、獨立試場、放大試卷、點字試卷、手語翻譯、報讀服務、無障礙考場動線等,依個別障礙需要而定。
在不降低測驗標準的前提下,依個別障礙需要調整考試或環境條件,排除非能力因素干擾,是實質公平的實踐而非優惠。
本條是身障權益總法的義務規定,特殊教育法第22條是各級考試應提供合理調整的特別規定,兩者互為配套。
確認鑑輔會鑑定效期 → 查報名截止日 → 備齊鑑定證明與診斷書 → 報名截止前書面申請 → 取得書面核准。
鑑輔會鑑定證明、醫療診斷書、學校 IEP,若有過去段考延長作答紀錄一併附上,通過率大幅提升。
要求考試單位書面說明駁回理由,再逐級向學校特推會、地方教育局、教育部申訴。
學習用輔具由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負責,個人化輔具走社政輔具補助,兩條管道可分別併行申請。
兩者都是依據且互為配套:本條從身障權益面、特教法22條從考試合理調整面,引用時兩條並列效果最強。
| aspect | option_a | option_b |
|---|---|---|
| 適用輔具類型 | 學習用輔具(點字機、放大鏡桌、特殊鍵盤) | 個人化輔具(輪椅、助行器) |
| 負責機關 | 教育主管機關/學校(本條第30條) | 社政單位(身障福利輔具補助) |
| 申請管道 | 向學校或教育局申請 | 向社會局/輔具中心申請 |
| 能否併行 | 可與社政管道併行不衝突 | 可與教育管道併行不衝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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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工作能力,但尚不足於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應提供支持性及個別化就業服務;對於具有工作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應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設立或獎勵設立庇護工場或商店。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將原條文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為本條文。 二、為加強殘障者就業輔導,明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對於殘障者應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而庇護工場或商店係對殘障者具保護性質之服務機構,由社政主管機關設立或獎勵設立之,以加強服務並照護殘障者。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別與程度及學習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各種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校園環境、點字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以符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別、程度、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各種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校園環境、點字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以符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文字修正。 二、依據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的資料顯示,102年學年度身障生安置在一般學校的人數,高中以下97,030人,大學有12,741人,加上在特殊學校內的6,632人,總共是116,403人,也就是說有95%的身障學生是在一般學校就讀,這些學生在參與校內課程或是休息、活動時都需要額外的人力協助,因此於102年1月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的修正,其中第十四條除原有的教師助理員之外,另增列遴聘及進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以期提供身障生更足夠的協助。 三、身障學生於校內所需人力支援,除了學習時需要的協助,像是提供抄寫員或手語翻譯員等外;更重要的另外就是生活協助,例如如廁、用餐等,住校學生甚至還需要旁人協助洗澡、上下床、翻身等。因此在「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就有規定「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提供學習、生活……等協助」。 四、惟「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相關條文卻只重視身障學生的學習需求,未將身障生在校生活面的需求予以明確入法,尤其相較於「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係屬普通法,涵蓋面應更為廣泛。為強化及確保身障學生於校內生活面的需求也確實受到各級教育主管機關重視,負起提供充分服務人力之責,爰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案,增列「生活」需求項目,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法提供身障學生生活必需之專業人員與協助。
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一、條次變更,並將原條文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為本條文。 二、為加強殘障者就業輔導,明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對於殘障者應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而庇護工場或商店係對殘障者具保護性質之服務機構,由社政主管機關設立或獎勵設立之,以加強服務並照護殘障者。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一、本條文字修正。 二、依據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的資料顯示,102年學年度身障生安置在一般學校的人數,高中以下97,030人,大學有12,741人,加上在特殊學校內的6,632人,總共是116,403人,也就是說有95%的身障學生是在一般學校就讀,這些學生在參與校內課程或是休息、活動時都需要額外的人力協助,因此於102年1月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的修正,其中第十四條除原有的教師助理員之外,另增列遴聘及進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以期提供身障生更足夠的協助。 三、身障學生於校內所需人力支援,除了學習時需要的協助,像是提供抄寫員或手語翻譯員等外;更重要的另外就是生活協助,例如如廁、用餐等,住校學生甚至還需要旁人協助洗澡、上下床、翻身等。因此在「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就有規定「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提供學習、生活……等協助」。 四、惟「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相關條文卻只重視身障學生的學習需求,未將身障生在校生活面的需求予以明確入法,尤其相較於「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係屬普通法,涵蓋面應更為廣泛。為強化及確保身障學生於校內生活面的需求也確實受到各級教育主管機關重視,負起提供充分服務人力之責,爰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案,增列「生活」需求項目,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法提供身障學生生活必需之專業人員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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