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經濟條件,優惠其本人及其子女受教育所需相關經費;其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9條規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障者家庭經濟條件,優惠其本人及子女受教育相關經費,具體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
Q · 身障者讀書的學費,政府一定要補助嗎?
是,這是法律強制的優惠義務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9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的家庭經濟條件,優惠其本人及子女受教育所需相關經費。用「應」字代表這是法定義務而非政府恩給。實際減免項目(學雜費、教科書、交通、住宿等)與比率,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依本條授權另訂辦法,申請人須主動向學校提出,校方不會自動辦理。
你家裡有身心障礙的孩子,或你自己是身心障礙者,學費對你來說可能不只是一筆數字,而是一道每學期都要重新跨越的門檻。這條法律給了你一張隱形的入場券:教育主管機關「應該」依照你的家庭經濟條件,給你或你的子女教育相關經費優惠。注意「應該」這兩個字,這不是政府的恩賜,是法律強制的義務。這條的厲害不在於它直接給你錢,而在於它授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辦法」,所以真正的補助細節躲在子法裡:學雜費減免辦法、教科書補助、交通補助、住宿補助,項目比你想的多。多數家長只知道學費可以減免,不知道一整套配套都在等著你去申請。沒申請等於放棄。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9條為教育經費優惠的授權性規範:要求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的家庭經濟條件,優惠其本人及子女受教育所需相關經費,並授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具體減免辦法,構成身障者教育支持制度的母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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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學雜費減免分成低收、中低收、一般戶三個級距,一般戶的身障生本人依障礙等級也有不同比率減免(輕度約 4 成,重度可達 7 成)。父母只有一方有身障證明的話,子女減免比例則另有計算。先申請看看,被拒絕也沒損失。
差很多,但不是你想的方向。私立學費本來就貴,減免基數大,所以拿到的補助金額反而比公立高。這條法律明確說『依家庭經濟條件』優惠,沒有限定公私立。選校時把『身障補助後的實質負擔』算進去,私立的吸引力可能會被重新評估(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適用。本條明文寫『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子女』,沒有年齡限制。研究所、在職專班、推廣教育的學分班都在涵蓋範圍。註冊前先跟教務處確認你修的課程是否在減免範圍,避免註冊後才發現不適用。
要求教育主管機關依身障者家庭經濟條件,優惠本人及子女受教育經費,並授權中央訂減免辦法,是身障教育補助的母法依據。
不只學雜費,還包含教科書費、交通費、住宿費、學用品費,分散在不同子法,須分別申請。
以家庭所得分成低收、中低收、一般戶級距,補助比率隨級距與障礙等級不同,並非人人同額。
第29條是身障法母法授權,特殊教育法第32條為特別法具體化,兩者可互相補充適用。
確認級距 → 備齊身障證明/戶籍謄本/所得清單 → 註冊前聯絡學務處 → 各項分別提出申請。
依障礙等級與家庭經濟級距決定減免比率,私校因基數大實際減免金額通常較高(以現行辦法為準)。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戶籍謄本、最近年度家庭所得清單,建議整理成固定資料夾每學期重用。
多於每學期註冊前後辦理,逾期可能改走事後退費或延至下學期,具體期限依各校公告。
低收入戶比率最高,一般戶身障生本人仍依障礙等級享有減免,低收身分是加碼非門檻。
| 比較面向 | low_income | mid_low_income | general |
|---|---|---|---|
| 適用對象 | 低收入戶身障生/身障者子女 | 中低收入戶身障生/身障者子女 | 一般戶身障生本人或身障者子女 |
| 申請依據 | 本條 + 減免辦法 | 本條 + 減免辦法 | 本條 + 減免辦法(依障礙等級) |
| 可申請項目 | 學雜費/教科書/交通/住宿 | 學雜費/教科書/交通/住宿 | 學雜費為主,其餘依各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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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殘障福利主管機關,每年應向其民意機關報告本法之執行情形。
立法理由仿先進國家(如美國)例,以責成行政機關確實執行本法。
勞工主管機關應視身心障礙者需要提供職業重建、創業貸款及就業所需輔助器具等相關經費補助。 前項職業重建係指職業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就業服務、追蹤及輔導再就業等。 第一項之職業重建、創業貸款及就業所需輔助器具等相關補助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將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合併修正為本條文。 二、第一項明定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殘障者職業重建、創業貸款及就業所需輔助器具等相關補助。 三、第二項明定本條文所稱之職業重建,係指勞工主管機關權責範圍內應辦理之職業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就業服務、追蹤及輔導再就業等,以別於原條文第十二條所稱之「職能評估」。 四、明定本條所定之相關補助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經濟條件,優惠其本人及其子女受教育所需相關經費;其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在有限之教育資源下,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子女接受完整教育所需相關經費之優惠,應依其家庭經濟條件決定之,以符公平正義,爰予修正。
仿先進國家(如美國)例,以責成行政機關確實執行本法。
一、條次變更,將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合併修正為本條文。 二、第一項明定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殘障者職業重建、創業貸款及就業所需輔助器具等相關補助。 三、第二項明定本條文所稱之職業重建,係指勞工主管機關權責範圍內應辦理之職業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就業服務、追蹤及輔導再就業等,以別於原條文第十二條所稱之「職能評估」。 四、明定本條所定之相關補助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在有限之教育資源下,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子女接受完整教育所需相關經費之優惠,應依其家庭經濟條件決定之,以符公平正義,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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