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身心障礙者就學;並應主動協助正在接受醫療、社政等相關單位服務之身心障礙學齡者,解決其教育相關問題。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8條課予教育主管機關主動協助身障者就學的義務,並須主動協助接受醫療、社政服務的身障學齡者解決教育問題。
Q · 孩子長期住院或機構安置,可以要求教育局協助課業嗎?
可以,教育局有主動協助的法定義務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8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對身障者就學負有「主動協助」義務;對正在接受醫療、社政服務的身障學齡者,也須主動協助解決教育相關問題。重點在「主動」二字:教育局不能用「沒人來申請」當免責藉口,找不到孩子或不作為即屬失職。家長可據此要求啟動床邊教學或巡迴輔導。
障礙孩子在醫院、康復之家、社福機構長期接受服務,常常因此跟學校系統脫節。一住院半年,孩子要不要繼續上學?復健中的小孩怎麼跟得上進度?社工會處理生活、醫師會處理治療,但「教育」這塊常常變成沒人接的燙手山芋。家長以為孩子身體狀況不好就該先治療,「教育之後再說」。學校以為孩子不在校園就是家長和醫療單位的事。這條法律把「沒人接」這個結構性漏洞給堵起來:教育主管機關必須主動去找這些孩子,而不是等家長申請。「主動」這個詞在行政法裡很關鍵,意思是政府不能用「沒人來申請」當免責藉口,找不到孩子就是教育局的失職。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8條為教育主管機關的主動義務條款,課予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兩項法定義務:主動協助身心障礙者就學,以及主動協助正在接受醫療、社政等相關單位服務的身障學齡者解決教育相關問題,目的在填補醫療、社政、教育三系統之間的服務落差。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依本條和教育部相關規定,學生因病請假期間若有接受床邊教學或巡迴輔導,可視同出席不計入缺課。但這要先啟動正式的教育銜接機制,不是請病假就自動算。內行人提示: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並註明『需長期治療,建議銜接床邊教學』,這份文件是學校處理出席計算的關鍵。
床邊教學由教育主管機關提供,原則上免費。流程是:醫師建議書→學校特教組通報教育局→教育局派巡迴輔導教師到醫院。少數醫學中心設有院內特教班可直接接受服務。內行人提示:床邊教學的師資和時數常被砍預算,主動向教育局書面申請並列入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確保有正式紀錄可追蹤。
教育主管機關的主動義務條款,須主動協助身障者就學,並協助接受醫療、社政服務的身障學齡者解決教育問題。
政府不能用沒人申請當免責藉口,未主動找到並協助身障學齡者即屬失職,是依職權作為的義務。
對長期住院學生由巡迴教師到醫院提供的教育服務,可視同出席不計缺課,原則免費。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及各縣市教育局),不是醫療或社政單位。
醫師建議書→學校特教組通報教育局→教育局派巡迴輔導教師到醫院,原則免費。
進入長期治療或安置第一週,請醫師/社工開教育銜接需求建議書,帶到學校通報教育局。
書面引用第28條與特教法第26條要求啟動,仍不作為向監察院或縣市議員陳情。
醫師診斷證明書註明『需長期治療,建議銜接床邊教學』,加上社工的服務紀錄。
床邊教學針對長期住院由教師到醫院;巡迴輔導針對在家或機構無法到校者定期到點,依據特教法第26條。
第28條是主動義務的母法依據(要不要做);特教法第26條是具體執行手段(怎麼做)。
| option | 適用情境 | 提供者 | 費用 | 法律依據 |
|---|---|---|---|---|
| 床邊教學 | 長期住院、行動受限 | 教育主管機關派巡迴教師到醫院 | 原則免費 | 本條 + 特殊教育法第26條 |
| 巡迴輔導 | 在家或機構、無法到校 | 巡迴輔導教師定期到點 | 原則免費 | 特殊教育法第26條 |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 需長期彈性教育安排 | 家長申請、教育局核准 | 依方案 | 實驗教育三法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及依第十七條第三項應繳納之金額,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增列罰鍰及依第十七條第三項應繳之金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俾免拖延而影響法律之執行。
勞工主管機關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時,應先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以提供適當之就業服務。 前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政府協助殘障者就業時,應先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以依其障礙類別、等級、性向、潛能等,提供最適當之就業服務。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身心障礙者就學;並應主動協助正在接受醫療、社政等相關單位服務之身心障礙學齡者,解決其教育相關問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後段已修正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爰予刪除。 三、增訂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正在接受醫療、社政等相關單位服務之身心障礙學齡者,解決其教育相關問題。
一、本條新增。 二、增列罰鍰及依第十七條第三項應繳之金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俾免拖延而影響法律之執行。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政府協助殘障者就業時,應先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以依其障礙類別、等級、性向、潛能等,提供最適當之就業服務。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後段已修正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爰予刪除。 三、增訂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正在接受醫療、社政等相關單位服務之身心障礙學齡者,解決其教育相關問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