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28 條(協助就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身心障礙者就學;並應主動協助正在接受醫療、社政等相關單位服務之身心障礙學齡者,解決其教育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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