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條文,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2 條有以下內容: 1. 根據退撫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教職員符合因公死亡情事者應適用退撫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的擬制年資規定。這表示當教職員因公死亡時,其撫卹金的給與年資會根據此條規定進行計算。 2. 若教職員撥繳退撫儲金年資不足擬制年資,根據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服務學校會以該教職員最後在職時的本(年功)薪額為基準,全額負擔並一次補提撥退撫儲金費用,存入該教職員的個人專戶。 3.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教職員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五十七條各款的條件時,將加發因公一次撫卹金。這筆撫卹金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並存入教職員的個人專戶。 上述解釋的參考資料主要來自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本身,並根據相關條文的內容進行解釋。
教職員符合第四十條第二項所定因公死亡情事者,適用退撫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擬制撫卹金給與年資(以下簡稱擬制年資)規定。 前項人員撥繳退撫儲金年資不足擬制年資者,由服務學校按其最後在職經核敘薪級之本(年功)薪額,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就撥繳不足年資部分全額負擔並一次補提撥退撫儲金費用存入其個人專戶。 第一項人員應適用退撫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五十七條各款規定,加發因公一次撫卹金,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存入其個人專戶。
教職員符合第四十條第二項所定因公死亡情事者,適用退撫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擬制撫卹金給與年資(以下簡稱擬制年資)規定。 前項人員撥繳退撫儲金年資不足擬制年資者,由服務學校按其最後在職經核敘薪級之本(年功)薪額,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就撥繳不足年資部分全額負擔並一次補提撥退撫儲金費用存入其個人專戶。 第一項人員應適用退撫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五十七條各款規定,加發因公一次撫卹金,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存入其個人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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