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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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前條規定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儲金費用,應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五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提撥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提繳百分之三十五,共同撥繳至個人專戶。
- 2.教職員得於前項個人每月應提繳範圍內,以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五點二五為上限,自願增加提繳至個人專戶。
- 3.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提繳之退撫儲金費用,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 4.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停止退撫儲金費用之撥繳: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聘或停職期間。 三、休職期間。
- 5.政府提撥退撫儲金費用存入個人專戶而有溢撥情事者,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覈實收回溢撥金額之本息並繳還原溢撥機關。其應覈實收回之金額,得自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中扣抵之。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以書面命當事人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深度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條的規定: 1. 教職員的退撫儲金費用是由政府和教職員共同按月撥繳的。按照規定,撥繳費率是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五,政府每月提撥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提繳百分之三十五,撥繳至個人專戶。 2. 教職員在每月應提繳的範圍內,可以自願增加提繳至個人專戶的金額,但不得超過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五點二五的上限。 3. 依本條例規定提繳的退撫儲金費用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4. 在以下情況之一的教職員,除非本條例另有規定,否則應停止退撫儲金費用的撥繳: a. 留職停薪期間。 b. 停聘或停職期間。 c. 休職期間。 5. 如果政府提撥的退撫儲金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停職名詞
- 休職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8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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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